[課業] 刑訴第163條第2項

作者: test1983 (小情歌)   2015-11-10 14:41:35
想請問版上的大大救救我的刑訴
關於刑訴163條第2項前段的「發現真實」跟後段「維護公平正義跟被告利益重大事項」怎麼分T_T
我知道前段包含利益與不利被告的事
後段限有利被告的事(嗯 只懂這種多啊T_T)
我是去年上高點四等羅律師的課
今年落榜現在在家聽錄音檔等開課
老師上課講到這部份時
舉了例如下:
甲被告性侵,測謊沒過(當天狀況不好太緊張),檢察官沒就這部份函請檢測單位做說明,問法官審理時能否就測謊報告調查?
老師說不行,因為是不利被告,法院應依職權的部分只限有利被告者。
我的問題是
這裡為什麼不能說,參酌測謊報告是為了發現真實,所以有利與不利事項都能得依職權調查呢?
抱歉我的問題可能很幼幼班或很low,別笑我Q_Q
先謝謝好心人^_^
作者: betterworld (黃容堅)   2015-11-10 14:45:00
大概是因為102某次決議已經將它定位為限於利於被告才能由法院職權調查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5-11-10 15:40:00
因為要保持中立啊 你的說法就變乙說啊
作者: Jayflacko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2015-11-10 16:24:00
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 認為應目的性限縮 以有利被告之事項為限 否則無異回復糾問制度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11-10 16:49:00
可以調查吧!163一項前段是"得"耶。 101決議處理的是,公平正義維護限縮為"被告利益",才"應"(一定要)調查就是說有關"被告利益"法院不能不調查,其他的不都是在"得"調查的範圍嗎? 有錯麻煩指正一下,以免誤導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1-10 16:52:00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係指「應指對被告利益而攸關公平正義之事項」我國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國猛將阿愛安)   2015-11-10 18:41:00
我覺得可能要看老師授課的章節,如果是談到上訴三審的問題,才會去強調得調查,因為只是得調查,不能說沒調查就上訴三審這樣.有時候老師上課章節不同會強調不同的東西,你可能要整個課程多聽幾次,比較能夠知道老師某個章節在意的點.是說有半個月沒碰刑訴了,所以你可能你聽聽就好XDDD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11-10 18:50:00
有道理,有可能是講到"得"的部分不能逕用379,原PO可能要跟老師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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