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版上的大大救救我的刑訴
關於刑訴163條第2項前段的「發現真實」跟後段「維護公平正義跟被告利益重大事項」怎麼分T_T
我知道前段包含利益與不利被告的事
後段限有利被告的事(嗯 只懂這種多啊T_T)
我是去年上高點四等羅律師的課
今年落榜現在在家聽錄音檔等開課
老師上課講到這部份時
舉了例如下:
甲被告性侵,測謊沒過(當天狀況不好太緊張),檢察官沒就這部份函請檢測單位做說明,問法官審理時能否就測謊報告調查?
老師說不行,因為是不利被告,法院應依職權的部分只限有利被告者。
我的問題是
這裡為什麼不能說,參酌測謊報告是為了發現真實,所以有利與不利事項都能得依職權調查呢?
抱歉我的問題可能很幼幼班或很low,別笑我Q_Q
先謝謝好心人^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