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違反行政程序的法律效果

作者: sandraLFS (Ellie)   2015-11-07 15:29:45
想請教一些問題:
林清老師行政法課本(105年)3-75頁有關違反行政程序的法律效果
1.第三大點「違反聽證程序」的(二)「其他經聽證處分作成之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
得事後加以補正,不能補正者得請求撤銷。」
(1)其中"法規命令"的部分,舉例來說的話應該像是(3-65頁)聽證程序有瑕疵之類的?
得事後加以補正,不能補正者得請求撤銷?
(2)聯想到4-10頁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有關法規命令無效的規定,老師說法規命令違反第
158條以外的情形,效果是得撤銷,像是法規命令發布後未送立法院或是聽證未公告。
老師說的「得撤銷」是因為不補正所以得撤銷嗎?但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程序瑕疵補正的事
項(4-95頁)沒有包含老師舉例的情形,所以是類推適用?
2.第四大點「違反決定告知(事後告知)之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其程序上並未送達或使當
事人知悉,法律效果應為不生效力。」
(1)這裡"法規命令因為程序上並未送達或使當事人知悉,法律效果應為不生效力",能夠
舉一些例子嗎?
(2)是不是像是老師之前說的,教育部高中課綱,不論其性質是法規命令抑或行政規則,
其程序皆有瑕疵(若為法規命令,核定後發布並應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若為解釋性
行政規則,應由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但教育部只有在網站公告),
所以不生效力。
"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是上述指的"未送達或使知悉"
的意思嗎?
懇請大大們解惑>____<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07 16:45:00
這章考出來,我誠心認為練考古題背選擇答案最快最省事申論目前沒看過有出過(也許我太寡聞),這章是湯大法官主導,他說了算,但是解答要給誰的,我不知道這邊大概又有哪個名師要來個什麼通說實務但至少這些都是法規命令章,不知何故未立法明文造成的法效疑義,從強調程序正義的美國法論跟德國聯邦程序法論,答案根本不會一樣。你拿林清的書問版友,不如去問他。可能他112嫡流,講得會比較正確啊(認真認為)。大概有人覺得我愛酸吧,有閒的去找一下月旦,看一下留德日美的怎麼講那問題的吧,問題是這明明該規定的放著不規定在那邊採哪一說偽稱通說實務是就有很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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