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4年 律師刑法第一題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10-27 14:26:21
甲、乙一起承包鐵路管理局某無人看管平交道柵欄修復工程。一日經鐵路管理局告
知該柵欄故障,並限定於交通管制時間內完成修復。兩人前往查看後,發現分別有
電子訊號與齒輪機械兩處故障。由於甲、乙與鐵路管理局另有工程款糾紛,二人竟
不惜容任柵欄未修復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約定在取得前次工程款後,始
由甲先修復電子訊號,再由乙完成機械部分之修繕。甲、乙謀定且各自回家後,甲
突然想起自己即將出國旅遊,為免日後時間安排不易,於是在鐵路管理局通知的交
通管制時間內,將柵欄電子訊號異常部分修復,但並未告訴乙。交通管制時間後,
由於甲、乙皆未告知鐵路管理局柵欄未完成修繕情事,致使該處平交道在柵欄未能
正常起落時,仍有二班列車經過。所幸列車經過時,均無汽車與行人通過平交道。
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30 分)
這題是考刑法184,破壞交通往來安全罪
第一個考點是,本題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
看完補習班兩家的擬答,都是用不作為解
我審題的時候也很掙扎,到底要用作為還是不作為
你用不作為解就會面臨一個難題 到底有沒有 "不純正不作為的共同正犯"?
這個問題,教科書通常沒處理,不是篇幅少就是顧左右而言他
相關國內文獻,印象中也幾乎沒有
所以如果用不純正不作為的共同正犯解,覺得毛毛的
第二個問題是在承認有共同正犯之後
甲因為要出國而將自己的部份(柵欄電子訊號異常)修復,該怎麼評價
刑法184是具體危險犯,火車經過應該就是有具體危險的產生
在火車沒經過但隨時可能會過的情形下應該屬於著手
所以此時進入未遂階段應該沒有疑問
而甲自行修復的部分(而且未告知乙)該如何評價?
日派就是"共同正犯的脫離";德派就是用中止未遂處理
共同正犯的脫離必須物理跟心理都要切斷,才會順利脫離
本題並沒有切斷心理因果,所以脫離失敗
而中止未遂,必須要"有效的中止"並順利保全法益,黃金橋才會掉下來
而甲的行為也沒有符合要件,所以不成立中止
所以,甲雖然修復自己的部分,使得最後結果都是因為乙沒修復的關係
但基於共同正犯"直接交互歸責"原則
甲仍需為刑法184的犯罪結果(既遂)負責
我覺得主要考點是這樣
剩下的背信跟殺人未遂都是加分用的,可寫可不寫
大家覺得呢><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5-10-27 14:31:00
其實時間很緊迫 寫完不作為共同正犯後就差不多了
作者: lef1986 (303)   2015-10-27 14:50:00
我也只寫一個罪,沒時間了
作者: ialwaysloser   2015-10-27 14:57:00
我也是討論184+不作為+共同正犯+不成立中止犯 沒寫其他的了
作者: soqqcat (笨貓)   2015-10-27 14:59:00
這題分配到的時間大概是22分鐘,沒時間寫那麼多了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10-27 15:18:00
綜合即使壓在ㄧ小時,其他題也只有30分鐘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10-27 15:47:00
我比較想問第二題,難道乙沒恐嚇取財的問題嗎?高點只解詐欺未遂,有點怪
作者: soqqcat (笨貓)   2015-10-27 15:54:00
我有寫恐嚇取財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10-27 15:57:00
高點根本在亂解,我看完很無言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10-27 16:00:00
我覺得高點第二題解的很怪,擄人勒索釋放人犯的減輕事由好像也沒提到,然後我覺得甲是成立間接正犯,不是教唆犯,也跟高點不一樣...
作者: yy047 (歪歪)   2015-10-27 16:01:00
補習班解答本來就不一定對阿 沒什麼好緊張的
作者: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10-27 16:07:00
不要太相信補習班解答,我在某補習班的歷屆試題上看過答案裡面出現因為xx罪是公訴罪所以欠缺告訴仍然合法的不可思議文字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5-10-27 16:07:00
新制以後 補習班的搶先解答越來越糟糕了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10-27 16:20:00
我也覺得乙沒恐嚇取財,因為他沒恐嚇取財的故意,他只有意圖為不法所有,加上他從頭到尾都以為我在騙丙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5-10-27 16:26:00
就考恐嚇跟詐欺的區別 點出來就OK了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10-27 16:33:00
原來是這樣,實務那個我沒印象,讀的還是不夠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10-27 16:34:00
我最後才寫第一題 也只寫一個罪 沒寫到背信或殺人第二題也寫間接正犯,感覺乙就是被甲玩弄於鼓掌之上乙也論恐嚇取財罪 覺得寫得好慘啊~~~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5-10-27 16:46:00
脫離跟中止,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不用說日派怎麼解,德派怎麼解,直接看第28條修後怎麼規定。
作者: loveclaire85   2015-10-27 16:50:00
我這題寫未遂,討論中止。不過看來寫錯應該是脫離才對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5-10-27 16:58:00
原PO(d大)在不作為犯的著手時間點判斷有問題。
作者: powderzhon (半夜12點的4000M)   2015-10-27 17:02:00
詐欺或恐嚇取財應該各有支持者吧...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5-10-27 17:18:00
(跳開不作為與否) 不用德派日派擇一寫,脫離跟中止,是前後兩個層次的問題。脫離不了,才進入考慮中止的問題。修法後"實施",改成"實行",只要在著手前切斷所謂的物理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10-27 17:24:00
實行跟實施根本不知道差在哪,學者卻可以嘴砲超多xd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5-10-27 17:24:00
性影響(所以題目才說 交管結束前 先跑去修好電子)那就這物理性就沒了,剩下就是心因性(題目說沒通知)實行與實施,可以看幾本大的刑總教科書,在前面章節,或是未遂犯與中止犯,都會有明確的定義。實務上,31院字也有。到底是真的學者打嘴砲呢?還是有學者自己寫東西,前面寫過的東西,到後面都可以不算,直接忽視自己前面講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10-27 17:29:00
實際上就處理案件,沒印象有看過有在這兩字作文章的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5-10-27 17:29:00
的呢?講個最典型的例子,總則講的著手判斷時點與理論,怎麼到分則某些條文,同一學者的說法前後不一致了呢1.我自己解,我也會寫作為犯。我猜單就作為與不作為的論述,獨一點的閱卷老師幾乎可以二分法給分了。寫"作為"不是單單因為好寫,避免D大提到的問題。個人以為本題與下面教科師常見的例子很像:A溺水,路人甲觀看不救援,有路人乙要去救,甲卻跑來阻止。2.脫離跟中止,我有說是並行嗎?脫離的了,就沒有後面。脫離不了,才會有後面中止的問題。3.回去翻一下各大教科書,"實行"這個詞是在哪幾個章節出現過呢?實行這概念出現的實益是在幹麻呢?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10-27 19:40:00
不純正不作為的共同正犯 例如數個以上有保證人地位像是救生員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 共同不作為救援行為造成溺水者致死 這樣算是適例嗎 @@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5-10-27 19:42:00
4.若用第184條來主角,依照題目所說,我的解法是"還沒有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10-27 20:57:00
結果剛剛看了保成解答,除了第一題沒檢討到殺人、背信外,其他答案都跟他一樣,多希望這樣的答案就可以了XD樓上各位大大太強了吧XD討論超詳細的
作者: capitalofz   2015-10-27 21:03:00
單一題目討論太長沒意義 寫再多也就是45分而已另外155都不用顧了嗎? 除非手速神人不然就要見好就收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10-27 21:04:00
該題好像只有30分
作者: capitalofz   2015-10-27 21:08:00
5566....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10-27 21:28:00
眼花了,原來內文就有把分數附上去了 @@
作者: alexalexder (我在搞什麼阿(怒~))   2015-10-27 23:00:00
我有疑問,如果具體危險犯,既遂時點應該是第一個人或車於管制時間後通過時就已經既遂了,那應該不用討論中止未遂。簡單來說,就是本題184的既遂時點在第一個人車通過時就已經既遂,而不是以交通事故發生與否作為本題既未遂的判斷點對不起,我看錯了@@最後一句沒看到@@
作者: lef1986 (303)   2015-10-27 23:52:00
看完保成解答,再回頭看高點的,就覺得自己寫錯沒這麼嚴重了XD
作者: betterworld (黃容堅)   2015-10-28 15:48:00
天啊~我到底在寫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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