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公司法小問題-關係企業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26 11:07:17
謝yuucomes大 上窮碧落下黃泉地查找本題之相關內容 欽佩欽佩
而yuu大所查找資料 讓小弟頗為開心 沒想到學法資歷僅ㄧ年初的我
胡言亂語竟瞎貓碰上死耗子的和學有專精的學者有相同看法
(莫非 我就是那練武奇才→假的假的,純粹愛接電影梗而已XD)
: 我剛翻找一些文章,應該是只有王志誠老師有對這個問題發表看法。
: (剛翻找對關係企業有研究的學者如洪秀芬、郭大維、朱德芳老師
: 等似乎是都沒有提到類似的問題)
: 若我有忽略其他老師的見解有待其他人補充。
: 「從屬公司少數股東之代位訴訟權」月旦法學教室200708:
: 「問題在於,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五雖規定控制公司使從屬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
: 不利益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
: 度內,就控制公司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但並未明文規定從屬公司少數股東亦
: 得對該他從屬公司行使代位訴訟權。解釋上,為貫徹保護從屬公司少數股東之規範
: 意旨,應認為從屬公司之少數股東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三六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而
: 對該他從屬公司行使代位訴訟權。」
: 亦即,王志誠老師認為這個問題要類推適用來處理。
: 這邊可能要說得更詳細一點,369-4的法理基礎在於「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 然而,此原則在關係企業裡係「控制公司」操控「從屬公司」之經營對股東
: 和債權人造成損害,因此只能使得「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被視為同一
: 法人格,惟此法理之適用應不及於「他從屬公司」。
可是 我上課的老師(高點周台大)說
因代位請求權的原罪就是:原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須負擔裁判費、律師費並耗費心力
而最後所得權利卻歸屬他人!! 故除非所求利益甚大,才會走此途徑
因此當初有學者主張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賦予債權人和少數股東權的直接求償權
但不被接受!!! 故現行法規仍是(間接的)代位請求權
理由:因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否定公司的法人格,
為免動不動就否定公司之法人格,造成交易秩序之紊亂,所以不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 我自己是認為若要使此法理落實在系爭問題,應該要進一步證明控制公司與
: 他從屬公司之間的操控關係。
: 至於從連帶責任切入能不能處理?我認為不行。
: 理由是連帶責任的規定並非請求權基礎,若僅有連帶責任關係而無請求權同
: 樣無法主張損害賠償。
: 舉個例子,民事上依民272有連帶關係,惟仍需要實際的請求權基礎
至於 民272之規定的反面解釋 只有禁止默示的連帶責任
有明示依明示約定、無明示依法律規定!!!
所以369-5 法有明文負連帶責任,應並非不行
(當然前提是,他從屬公司也有參與控制公司對受損害的從屬公司的圍毆)
: (如民179、184、227......等族繁不及備載)。
: 於本題就是公司法369之4此請求權的討論。
: 因此仍然要回歸「股東及債權人究係能不能對他從屬公司主張」來研究。
: 結論:
: 既然已經有王志誠老師針對這問題表示看法,就用他的見解處理。
其他個人認為:
,從屬公司受有369-4第1項之情事因而有請求權,
並依此請求權而生369-4第3項之代位請求權。
369-5亦是使從屬公司受有369-4第1項之情事因而有請求權~
依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之法理,亦應有-4第三項之類推適用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26 11:31:00
即使是「間接」的代位求償,揭穿公司面紗還是有適用的,不然怎麼使之合為同一人格而代位求償?只能說現行法並未「完全貫徹」從國外法抄過來的揭穿公司面紗法理。連帶責任你的理解並沒有錯,有兩種:當事人明示或法律規定,但仍然要請求權基礎才能主張(民事法上觀念)。其他就沒什麼大問題,為什麼覺得可以類推適用寫一寫即可搞不好未來法研或司律會出類似的題目(尤其法研)補充:不論法研或司律,出題的都是學者居多,實務界的比較少,運用法理論述或批評現行法都容易加分。噢,我指的是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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