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憲法第8條的一點問題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5-10-23 16:00:14
第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得於24小時內提審
本條法院據理解是普通法院
但念刑訴法警察機關拘提逮捕後應即送檢察官訊問
依刑訴流程應是警察抓到人送檢察官 檢察官24小時內決定要不要聲押
那憲法第8條流程是怎麼運作的?
提審後普通法院是要審什麼事項?
必竟檢察官還沒起訴不是嗎?
如果問了笨問題請別笑我
作者: capitalofz   2015-10-23 16:13:00
檢警共用24小沒錯 提審法算是補充性規定只要人身自由被拘束 都可以聲請提審 例如羈押或拘捕除了刑事拘束人身自由外 還包括行政法、強制執行法上例如傳染病強制隔離、強執管收、還有外國人遣返收容提審法是憲法第8條最後防線
作者: jeremy520 (jeremy520)   2015-10-23 16:32:00
不是民國86年前的檢查官才有羈押權力?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0-23 16:36:00
人民被政府逮捕拘禁 他可以要求24hr內到法院叫法官來評評理由法官來審查這個逮捕拘禁有沒有違法 而不是檢警etc說了算憲8和刑訴93II的精神其實是一樣的 短暫拘束人身自由不能逾24hrs. 另參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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