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民法問題--無權處分

作者: qensia (liuyu)   2015-10-17 16:18:35
在李淑明老師的民法入門看到這題:
甲17歲因染上不良惡習乃取其父所有之名錶一隻,偽稱為自己所有以新台幣二萬元價格出
售於乙並交付之。甲父發現後相當生氣向乙請求返還該錶,乙則主張自己已經善意取得該
錶所有權,請問誰的主張有理由?
解答:
乙主張善意取得之前提是甲乙間須有一個"已具備基本成立生效要件之物權行為",而該物
權行為唯一欠缺者端為處分權而已。乙因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乙自無主
張善意取得該錶所有權,故甲父得向乙請求返還該錶。
想問的是
(1) 答案中"已具備基本成立生效之物權行為"所指為何?
(2)另外在補習班講義提到學說上亦有主張,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他人權利之標的物所為之
無權處分屬無損益的中性行為,故無權處分行為並非無效而屬效力未定,善意第三人仍得
主張善意取得。
所以如果有權利人拒絕承認,善意第三人到底能否主張善意取得?
這兩個論點怎麼想都想不通,麻煩高手解答!
作者: DaiLove (D.C)   2015-10-17 18:14:00
先從「中性行為」說起,若是限制行為能力者無權處分朋友
作者: scu99114122 (Erwin)   2015-10-17 18:14:00
法律行為基本成立與生效要件,1.當事人有行為能力2.標的可能確定適法妥當3.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如果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事後同意,那行為就從效力未定變為有效,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當然是在有權利人拒絕事後承認,加以主張。
作者: qensia (liuyu)   2015-10-17 18:28:00
謝謝樓上兩位高手解答,突破盲點,晚上可以好好睡覺了 :)順帶一問,如果第一題的甲已成年,乙是否就可以大剌剌主張801.948?
作者: DaiLove (D.C)   2015-10-17 18:55:00
對的(如果是善意且非重大過失)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5-10-17 22:27:00
17歲就是關鍵!
作者: ericbaker (baker)   2015-10-18 01:40:00
77但書所稱之純獲法律上利益,應採形式判斷說。無權處分他人所有之物,該行為本身並未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獲得利益(因無權出賣他人之物取得價金之法律行為有效,係因77但書。惟,無權處分卻不應因其有效而視為或類推適用該無權處分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且即便認處分行為為中性行為,文義及論理上亦難認其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類。 想請問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可類推適用77但書之依據?抱歉,中性行為的部分稍做修正。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為中性行為應如代理行為,查因代理行為本身法律效果係歸屬於本人與第三人間,限制行為能力人遵守顯名主義,而其為之代理行為又不歸屬與自身,自未獲利益且未受負擔,為中性行為,104條定有明文。又查無權處分行為本身作成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相對人,法律效果又歸屬於二者。處分未獲法律上利益如前述,自難認其有效。據此,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行為本身即不具法律行為之要件而歸於無效,何待於所有權人承認前而效力未定?
作者: DaiLove (D.C)   2015-10-18 09:22:00
http://i.imgur.com/CrSgLHd.png你可以看一下上面的見解(法學雜誌第129期)
作者: qensia (liuyu)   2015-10-18 09:27:00
我的想法是如同限制行為人受讓一筆帶有抵押權的土地,即使最後沒得到土地,限制行為能力人也沒有損失。如同因為無權處分遭有權利人拒絕而讓善意第三人取得所以權,也只須對有權利人於所受利益內賠償,對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沒有損失!這是我的想法,還請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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