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民法意思表示錯誤的賠償責任

作者: smallruey (RAY)   2015-10-15 16:53:26
各位熟讀民法的先進前輩,小弟在念法緒時遇到了小小問題,
關於民總中意思表示的章節中,在§88因非自己過失而表意錯誤
和§89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不實傳達而表意錯誤,這兩者都可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因為§91中規定『如果善意第三人因為相信其意思表示而受損害』,
『表意人』應負賠償責任。
小弟的問題在這,為何在§88非自己過失而撤銷
與§89中因為傳達人過失
都要表意人負責呢?
是否可以將§91中的表意人理解成有過失的人,如§89中的傳達人
或是照樣讓原本的表意人承擔,但是再用另外途徑EX:侵權行為彌補表意人的損失。
或許選擇題不會考那麼細,不過這個小小的問題還是困擾了我,
先感謝各位不吝解答!
作者: tp6xu3 (Dennis)   2015-10-15 17:07:00
使用傳達人就要負擔風險 所以表意人要負責賠完後表意人再跟傳達人求償
作者: AntiPRC (廁所沒有支那豬)   2015-10-15 20:24:00
表示主義為主
作者: ssarc (ftb)   2015-10-16 00:00:00
你跟傳話人的恩怨自己去橋,但第三人是相信你的,你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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