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小小問題:民法物權混同準用寫法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9-23 03:07:51
762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763 Ⅰ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
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Ⅱ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例:甲是A地之地上權人832,依882之規定:甲向乙借錢可以甲之832為擔保
之後甲又向丙借錢以甲之832為擔保。
甲往生乙繼承,則
(一) 乙依763Ⅱ準用762但書例外不混同 還是
(二) 乙依763Ⅰ準用762但書例外不混同
(三) 乙依763Ⅱ於763Ⅰ時準用762但書例外不混同
(四) 其他寫法 QQ"
作者: zippers (繼續累積實力♂)   2015-09-23 10:24:00
答案應是(一),因此時若混同而消滅,會使第三人丙的地上權順位升昇進,對乙法律上利益有影響抱歉,是丙的權利抵押權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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