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上的竊盜和侵佔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9-05 11:53:10
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主要由成文構成要件要素(即法條明文)+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而
來。法文是最基本的構成要件要素來源,而不一定所有罪名都有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
所以會有不成文要素,有基於「刑法謙抑性」對於法條為限縮解釋(例如第165條湮滅刑
事證據罪犯罪主體不包含該證據所表彰罪名之正犯及共犯),亦有為避免法律漏洞而為擴
張解釋者(例如第144條投票行賄罪之行為客體不以行賄當時已有投票權者為限(90年第6
次刑庭決議參照))。
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通常需要學說多數見解及實務判例決議或解釋共同形成。無論如何,
本文誠摯建議,法條本身絕對是分析一罪構成要件的最重要依歸,就算不知或遺忘某個罪
名的不成文要件,確實解析法條文字仍能讓你達到極高程度的掌握,縱有誤差,雖不中亦
不遠。精熟法條後如有餘裕,應熟悉通說實務多數見解,如此則能立於不敗之地,至於有
些學者喜歡把自己當成立法者或大法官,時而提出自己「獨創」之見解或解釋,標新立異
,就個人而言我通常是持保留態度,姑且讀之,就算解題上有所引用,也不應放在主要架
構裡面。
原文所提二罪,就竊盜罪而言,法文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應為: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2. 不法之所有
3. 竊取(於他人始終不知之情況下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盜取)他人(通說此條保護被害人
對物之所有權與持有及監督權)
4. 動產或不動產(既遂時點通說實務採穩固支配說又稱掌握說,完成支配後又遺棄仍成
罪 / 為既成犯 / 不問財產權歸屬 / 不以有價物或非違禁物為限 / 電能熱能及其他
能量為準動產 / 客體為不動產者為竊佔罪)
就侵佔罪而言,法文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應為: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2. 不法之所有(以一時借用日後返還之意思則不該當)
3. 侵占(為即成犯,於行為人將所持有他人之物變異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不以
實際上得財為必要)
4. 自己持有(通說及實務認為持有為行為人據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對物之持有)
5. 他人之物(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單純之權利不為本罪客體)
由上開說明觀之,題例中乙以惡整甲為目的取走鑰匙,因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不法所有
之意圖」,故不構成竊盜罪,最明顯的例子為通說實務咸認「使用竊盜非竊盜」;此外,
其更非本於法律或契約上原因持有該物,自不該當侵佔罪。
本例應論以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如下:
1. 以強暴、脅迫
2. 使人行
3. 無義務之事
4. 或妨害人
5. 行使權利(合法有效之權利 / 債權人行使自力救濟權利如顯有不當亦該當本罪 / 達
成妨害始屬既遂)
有疑義者,依題示乙係「趁甲不注意」取走其鑰匙,此行為是否該當「強暴」要件,應有
爭議,惟本文認為縱令此行為不該當「強暴」要件,乙事後「避不見面」之行為仍得該當
之,故仍成立本罪。類似適例為在等紅燈時以惡作劇之意圖取走鄰車鑰匙揚長而去,此亦
構成強制罪;或者在論述上應亦可謂「本於刑罰之謙抑性(或罪疑唯輕之原則),姑不對
「強暴」一詞做擴大解釋,以避免惡化行為人地位」,若採此說,則乙亦不構成強制罪,
惟甲仍得本於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對乙為適當請求。至於乙初始為「誤拿」,於知其事
實後拒不返還,本文認為仍得以上開方式解之。
最後補充一點,前篇版主回文有謂「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如下:未經他人同意,破壞其持有
支配關係,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 + 造成他人財產權之侵害」,以及「侵占構成要件:
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 財產權被侵害的結果」,此應係謬誤。理由在於以上說明,並無
主客觀要件之區分,更未見法文根據,就規範涵攝上實極危險。最重要者,竊盜及侵佔二
罪之構成,並不以被害人財產權受有實際損害為限,茲節錄李允成著「與刑法有約解題趣
分則篇」第193~194頁及第290頁之說明以供參考:
「很多同學誤以為本罪是結果犯,因而加以闡述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的結果,甚至寫了
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那就是誤解本罪性質才會違犯這樣的大忌…普通竊盜
罪係侵害個別財產之犯罪,其侵害財產利益之內容,為所有權人任意行使此種權能的事實
地位(自由處分),亦即侵害被害人針對特定物體本身的持有利益,至於其整體財產是否
減少並不是重點,即使整體財產沒有損害,行為人依然會成立犯罪。」
「普通侵佔罪係侵害個別財產之犯罪,其侵害財產利益之內容,為所有權之利益,也就是
所有權的事實上功能,蓋因侵佔罪的客體原本就在行為人之持有下,此與竊盜罪保護法益
為所有權及持有利益有所不同。至於被害人整體財產是否減少並不是重點,即使整體財產
沒有損害,行為人依然會成立犯罪。」
以上分享,歡迎批評指教,如有冒犯敬請包涵。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引述《culminate (家教小王子)》之銘言:
: : 甲乙為同班同學,彼此不合,某日乙至甲家中討論報告事宜,乙趁甲不注意時拿走其鑰匙
: : ,以惡整甲,之後經甲發覺,懷疑鑰匙為乙所偷,便著急聯絡乙,而乙卻避不見面,試問
: : 乙是否成立竊盜罪,又若乙是誤拿甲之鑰匙,無歸還之意,是否成立侵佔罪?
: : 竊盜罪成立要件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為必要,主觀上,乙是利用把甲之鑰匙拿走的手
: : 段以遂其惡整甲的目的,這樣構成要件還能該當嗎?還是說,只要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
: : 己持有即已足?
: : 侵佔罪實務見解認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必須是雙方有契約關係,而依題示,乙並不是因為
: : 法律上的原因而持有甲之鑰匙,所以乙不成立侵佔?
: : 結論乙無罪
: : 我歸納出來是這樣,但感覺怪怪的,請問有人有想法嗎?
: 竊盜罪(刑320)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                          侵害法益:
: 未經他人同意,破壞其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 + 造成他人財產權之侵害
: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9-05 12:15:00
比公文還文言,判決體練很熟喔
作者: j1o2s3e4p5h6 (剛好路過)   2015-09-05 12:34:00
推詳細的推論過程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9-05 14:25:00
作者: blueccc (鹹狼命)   2015-09-05 15:52:00
推~
作者: Blauwal (悠然)   2015-09-05 22:51:00
推!!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5-09-05 23:09:00
好文不推嗎
作者: Mman (我知道阿 混蛋!)   2015-09-06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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