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vorynut (ivorynut)
2015-09-02 23:12:37一、說明
1.法制民訴第二題太糟糕了:
①「窮盡原則」是不存在的知識,不但我國沒有
這個用語,德、日、美、韓主要教科書也沒提
到這個名詞,甚至姜世明所引用的那本德國著
作也沒主張「窮盡原則」是民訴法的一項原則。
②與政大研究所考題相同,其用語言遊戲來掩飾
其之相同,事後應考人抗議又予以狡辯,令人
不齒。
2.考選不糾正此一錯誤,就試題疑義之申請為
否決之處分,應提起訴願,以便:
①確認特定個人杜撰的、非存在之公認知識是否
可以作為國家考試試題、如此是否公平。
②考選部作成「以與三年內各種考試之試題相同
或雷同」之試題為國家考試試題之處分是否為
不當之處分,而應撤銷。
二、共同訴願人之徵求
1.凡有就該題申請試題疑義的同學都可以參加
共同訴願喔。尤其希望有:
①預見自己可能及格或差一點點就及格的人參加。
②曾就與政大試題相同申請疑義的人參加。
2.共同訴願的好處有:
①沒空的人可以選定我為訴願當事人。
②節省勞力:共同訴願人間為勞力之分擔。
③節省時間:不服榜示結果、不服訴願決定,可
即提起行政訴訟。
④節省費用:原則上訴願是免費的,但如果有必
要申請自費鑑定時,我會想辦法。
⑤有機會試試看言詞辯論。
⑥打擊姜派,助邱老師完成霸業。
3.請在本週日(9/6)前與我聯絡(站內信)。
三、討論
關於與政大試題相同部分,要怎麼救濟,著實
想了很久。想到一個方法,不知道可不可以?
①以相同試題為命題,違反行政規則(命題規則、
國考命題注意事項)而為不當之行政處分。
②應考人得就此不當之命題處分提起訴願。
但這樣已逾訴願期間(考試結束後起算),要申
請回復原狀的話要用什麼理由?我想到的是:應考
人就非關試題實質內容部分申請試題疑義,依國家
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試務機關應「逕行復知」
,然遲至8月底方復知,故應考人有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是很牽強。
[增補]
未申請試題疑義,但有參加考試的同學,可以
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參加訴願」(訴願28)。這樣
你也可以提出陳述,將來要打行政訴訟這次的訴願
決定也可以利用。一樣站內信聯絡我喔。
※如果有利之訴願決定後於榜示作成,擔心考選部
只就有參加訴願之人為重新評閱、增額錄取,所
以會建議都參加喔。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5-09-02 23:33:00噗 我還以為是討論行政法的考點 結果是沒唸書的出來靠腰還是那句話 不爽不要考 有種學楊智傑看破 不要邊考邊靠腰跟魯蛇一樣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9-03 00:08:00打擊姜派成功後,他的書就不必看了~~姜出一堆書,是打算當大法官嗎?
作者:
tooda (帥捲毛)
2015-09-03 00:24:00不知邱派以前怎搞的歷史 但現今這種作法就是令人不齒
作者:
NTUpope (Taiwan is Dog)
2015-09-03 00:30:00窮盡原則也沒很難理解吧...類似相通的概念 尚有數學里的窮舉法 智財法里的耗盡原則背后上位深層概念則是 有限 and 無限但可數舉一反三 觸類旁通ps.前揭智財法乃指商標法 在此敘明顏色耗盡理論
重點不是舉一反三...重點是部分人會得利,公平的問題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5-09-03 03:58:00.
作者: jack621111 (PureBoy) 2015-09-03 08:24:00
覺得好猛,強者!!!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5-09-03 08:57:00對啊 你覺得整本念完的人考得贏只念幾題“”會考””的題目的人嗎 不管哪派 不公平是事實擺明就是暗器傷人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09-03 14:18:00
完全不知道二樓在激動什麼XD我覺得重點不是打擊姜派,是不應在國考中出這種獨厚某些門派或校系的考題,特別是貴為法學發展推手的學者,利用國家考試推廣自己學說及書籍,實在丟臉說不爽不要考的就像小朋友吵架一樣,一點建設性也沒有,被你考上了到時候也跟人民說不爽就不要來找公務員辦事一樣的歪理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5-09-03 15:06:003樓也是很…
訴願是每個人的權利,有的人就是小孩子~不要跟他們計較
有些強者一定要出言酸一下以顯其超然強大,隱性酸更強
作者:
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
2015-09-03 20:25:00噓的一定是政大的對於自己受益這點 完全忽略不管 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