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最高法院99年第9次刑庭決議

作者: SCDAN (ㄎㄎ)   2015-09-02 01:35:51
刑事妥速審判法§7規定之適用
本條所稱已逾八年未能確定之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第二審、第三審及發回更審之
期間累計在內,並算至最後判決法院實體判決之日止。所稱第一審,包括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其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情形,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更為審判繫屬前之期間,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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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扣除,但再審或非常上訴前繫屬法院之期間,仍應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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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有人知道這兩段話如何解釋嗎??
謝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9-02 08:57:00
案件繫屬在法院,也就是可歸責於司法機關的時間
作者: acln0816   2015-09-02 09:00:00
提起再審跟非常上訴並沒有阻斷確定判決的效力 所以縱使提起兩者 法院在審酌准否時 該案件並不算是繫屬於法院以實務上來看 如果提起再審法院准許的話 法院會再新開一個案號 此時才算是繫屬於法院至於後面但書我覺得是畫蛇添足 想要多提示但讓人誤會
作者: whoiam (胡愛晏)   2015-09-02 09:10:00
意思是繫屬後重計速審的時限嗎
作者: SCDAN (ㄎㄎ)   2015-09-02 09:35:00
感謝最末那段,非常上訴前繫屬法院期間,仍應計入, 這句話最讓人疑惑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9-02 09:42:00
個人認為決議想法可能就是很簡單: 原確定判決後 到更審(有再審成功的話)法院繫屬前 原則上不計入;但只要中間有其他原因使案件曾在法院繫屬下,還是叫做羈押,要計入. 所以個人才會覺得是下面我回文畫的圖那樣.有點像 因為正面描述太難列舉窮盡 所以用反面描述
作者: Osisa (悟人子弟)   2015-09-03 10:02:00
我覺得是指,從收聲請再審狀直到准允再審裁定確定前的這段期間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9-03 11:10:00
你這就跟我的意思一樣... 總之提出再審就是該案件繫屬法院所以這段期間被告既然被拘束 就是羈押
作者: Osisa (悟人子弟)   2015-09-03 21:13:00
我覺得用羈押舉例不精確,案件繫屬與羈押甚至執行應該不同但我肯認你用羈押期間的計算方式去記憶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9-04 13:22:00
原po就是在問羈押期間阿 而羈押期間的計算如何分審級 就是以案件繫屬來認定 案件確定後的拘束本來就不能叫羈押喔 我懂你的意思了 要再找時間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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