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關於"欺騙"害他人致死的刑責

作者: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8-18 22:01:19
刑法關於"陷害"或"欺騙"害他人致死 是否無罪責?!
例如:
甲在聊天室聊天,騙乙說自己住在某某路10號,有意與乙發生一夜情。
並跟乙約在半夜10點直接來某某路10號找他。
乙如約時間到了某某路10號,結果按門鈴發現出來的是丙。
丙根本重頭到尾都不知情,大聲對乙說不要半夜來騷擾人。
乙一怒之下把丙打死了。
請問甲之罪責。
乙當然成立271既遂,但甲之罪責呢?
我知道雖然甲對丙的死無預見可能性,但甲是否夠成立271殺人既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因為甲的惡作劇已構成危險前行為,如刑法第15條第二項所示
"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生之義務。"
甲對丙的生命法益製造風險,具有保證人地位,應負消滅風險的義務。
所以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以上是我的見解, 但還是希望有高手可以幫解答。
因為我一直在想,如果只是惡作劇就當作殺人犯,會不會太過頭了。
作者: swleu0804 (史瓦魯)   2015-08-18 22:04:00
我的淺見啦:這基本上不會去討論到甲的刑責硬要講的話,不知道能不能用此風險應由被害人自己承擔下筆
作者: thepolarstar ( JN )   2015-08-18 22:06:00
我覺得除非題目有寫甲熟知乙具暴力傾向的描述 否則不用討論欸
作者: jackchris (勁蟬)   2015-08-18 22:17:00
保證人地位不可能成立,甲毫無預見可能性,連過失都談不上。更別提危險前行為了,騙乙去丙處本身毫無危險性,對於乙殺人行為亦無預見可能。
作者: thepolarstar ( JN )   2015-08-18 22:21:00
理由同j大說的一樣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8-18 22:33:00
如果甲知道已是丙的仇人 看到乙就會殺 甲利用乙殺人這樣就有殺人故意
作者: sc321 (sc321)   2015-08-18 22:46:00
271是不定式+非己手 =>這題答案是否定的至於例子修修改改後 應該可以找到有罪的例子不是問題總之你說某行為(欺騙,陷害)至始不可能成立殺人罪 我不認同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5-08-18 23:28:00
我只能說考題不會出到這樣...
作者: klosetlo ( )   2015-08-19 00:10:00
應該是不可能有甲的刑責~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5-08-19 00:41:00
一步一步慢慢檢討就很清楚了。1.是否成立271即遂?甲無殺人故意,不成立本罪。2.是否成立276過失致死?(1)甲雖認知乙有暴力傾向,但依生活經驗難以預見乙會與丙發生口角,故不成立本罪。或(2)甲明知乙有暴力傾向卻故意欺騙乙到丙之住處,依生活經驗皆可預見可能使丙生命法益產生危險,故成立本罪。3.是否成立欺騙罪,依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不成立本罪。考試時,結果有沒有罪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過程檢討。
作者: klosetlo ( )   2015-08-19 01:37:00
甲在原po文中沒有對乙的暴力認知啊(推文之前)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8-19 06:03:00
凡故意不成立的,都可成立過失致死。台灣沒有攻擊罪或騷擾罪,有漏洞。如果甲知道乙極端暴力又難自我控制,甲成立間接正犯
作者: elian761   2015-08-19 08:03:00
討論甲的話就從間接正犯去解,看有無該當錯誤支配。不過看題目好像沒有 ,甲不成立犯罪。至於過失致死部份縱使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也沒有預見可能性,甲不成立犯罪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5-08-19 08:13:00
間接正犯要有意思支配,如果甲雖認知乙有暴力傾向但確信其不發生,那麼就不會成立間接正犯,簡言之,過失是不會成立間接正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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