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2稅特三民法第二題

作者: ssarc (ftb)   2015-08-17 18:14:45
甲開設鞋店,僱請乙擔任售貨員。乙詐欺消費者丙,將假皮製作之皮鞋,以真皮的價錢
出售,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事後,丙主張退貨還錢,但甲主張不知乙詐欺之事,丙的主
張是否有理由?(25分)
本題我在網路上有找到兩種解法,志光考古題沒有,高點分別用92、359、184分別請求,
最後都接到可請求反還價金,功名則是用105與92,105可請求返還、92則要甲明知或可得
而知才能請求返還。
我的想法是,因為乙為甲的受僱人,所以甲推定有授予代理權給乙,因此乙的意思表示視
同甲的意思表示,甲不得主張不知乙詐欺之事,丙可請求撤銷意思表示,解約還錢。
另一方面,我有想過此題能不能用184+188來解?
甲為乙的僱用人,要與乙負連帶責任,因此丙因為受乙詐欺,乙要負侵權責任(侵害財產
權),甲負連帶責任,因此丙可退貨還錢,甲則對乙有求償權。
不過這樣似乎怪怪的.....解除契約是359、僱用人的侵權則是188、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是92、代理行為則是105......
感覺很多都可以套進去,但又不知該如何依序下筆,請問此題有較好的作法嗎?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5-08-18 00:00:00
這是民法188的問題吧,題目又沒說給代理權這請求權分2個買賣和侵權行為,一個一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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