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問題

作者: shinygirl (閃亮女孩)   2015-08-05 14:30:06
我自己讀少年事件處理法
因為是自修的,讀的過程中遇到一些眉眉角角,望各位高人開釋!
1.
法條第26條:收容
法條第44條:交付觀察
為什麼需要有收容?
交付觀察不就是6個月期間觀察,矯治青少年是否需要裁定保護處分了。
另外,若少年已受過收容,那日後可再裁定交付觀察嗎?
2.
法條第51條:保護管束處分
請問保護管束處分跟安置輔導處分有什麼差別?
我知道安置輔導為收容性處分,而保護管束非收容性處分,但其他性質好像!
作者: fk1012 (天天天藍)   2015-08-05 15:02:00
1完全是不同的東西,無法比,強制處份跟保護處分不同
作者: mac19900722 (塔摳)   2015-08-05 15:03:00
1.目的不同,收容比較像是緊急處置,交付觀察是為了讓法官能對少年作出最好的處置
作者: fk1012 (天天天藍)   2015-08-05 15:03:00
更正,你想成強制性質跟保護性質的不同就好。2這問題就是保護處分的不同,考點就在這了
作者: mac19900722 (塔摳)   2015-08-05 15:05:00
交付觀察已經交付審理了,關鍵在作出適當的保護處分,收容在調查中就可以裁定,關鍵在保護2.保護管束的少年仍然是正常的上下學等日常活動,通常他的生活環境可能不算惡劣,或非行較輕微;安置輔導,可能家庭功能不彰或有須隔離不良人士等情形。少事的重點在於保護少年,所以你既然知道兩者最大差異在於收容,那怎樣的情況比較需要收容,可以以此為出發點
作者: shinygirl (閃亮女孩)   2015-08-05 20:42:00
感謝fk1大大跟mac大大一語中的,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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