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2013年,版上曾經有大大詢問過了,
但看完推文小弟還是不甚了解,沒有解決問題,
故再次發文請教各位大大。
刑訴§128-1I規定: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131II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128II
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問題一: 搜索以有令狀為原則,無令狀為例外,今對物搜索之例外情形已規定在§131II
為何要在§128I再次強調? 理由何在?
問題二: 如果§131II在§128-1I再次強調是有必要的,為何§131I沒有和§131II
一併規定在§128-1I作為排除法院事前審查之規定?
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