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刑訴第128條之1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15-07-31 14:18:28
雖然在2013年,版上曾經有大大詢問過了,
但看完推文小弟還是不甚了解,沒有解決問題,
故再次發文請教各位大大。
刑訴§128-1I規定: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131II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128II
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問題一: 搜索以有令狀為原則,無令狀為例外,今對物搜索之例外情形已規定在§131II
為何要在§128I再次強調? 理由何在?
問題二: 如果§131II在§128-1I再次強調是有必要的,為何§131I沒有和§131II
一併規定在§128-1I作為排除法院事前審查之規定?
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5-07-31 14:32:00
問題1.128-1I是說除非有131II事後補令狀的情況,不然都要先聲請核發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07-31 14:33:00
128-1主要是在規定聲請主體,而除...那段其實拿掉也沒差。131不需要事後補票哦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5-07-31 14:35:00
128-1規定的是原則,不是例外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7-31 15:23:00
128之1指的是搜索主體,區分檢察官和司法警察聲請程序差異128是事前聲請搜索票,131規定都是事後聲請,白話點一個先補票再上車,另一個是先上車後補票,至於是否補票就看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心情,而違法取證又不一定會被排除,特別是重要證據幾乎不會被排除,會形成違法取證的證據可用,不需在乎權益被侵害問題聲請主體不確定會變成阿貓阿狗都可以聲請的情形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07-31 16:16:00
不是已經說就算那句拿掉也沒差了嗎,就法律有時候就是這樣啊,立法者不小心多寫了贅文,是很常見的不然128-1二項也可以加入「除131一項...」,這樣就沒有違和感了吧。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7-31 18:27:00
緊急搜索是當下判斷,可能連頭緒都沒有 能怎麼記載?131I也是突發狀況,跟追當下,才判斷建物可能有被告
作者: Blackbirds (@再見 黑鳥)   2015-08-01 00:58:00
因為131II的主體是檢察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