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ULin (Yo-yo)》之銘言:
: ※ 引述《aspirell (陳小花)》之銘言:
: : 題目:
: : 甲為殺乙而破壞乙車的煞車,
: : 沒想的車卻被丙偷走而致丙死亡。
: : 請問這樣到底要算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 : 甲對於丙偷車有無預見可能,
: : 這會對答案有影響嗎?
: 王皇玉老師的刑法總則教科書的例題,與版友提問爭點相同
: 茲引用內容如下:
: P230
: 案例 汽車炸彈案
: 甲要殺死乙,在乙的汽車上放置汽車炸彈,沒想到乙的友人丙前來
: 開車,一發動車丙就被炸死。
: P232
: 解答:
: 在[汽車炸彈案]中,甲放炸彈要殺的是「人」,其殺害行為中果真
: 有「人」因而死亡,此時應論以普通殺人既遂罪,而非僅論以殺人
: 未遂(就目標客體部分)與過失致死罪(就錯誤客體部分)的想像競合
: 。因為此等情形不能僅視為打擊錯誤,而應認為是「客體錯誤」,
: 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汽車有人會去駕駛,且坐上汽車的駕駛者一發動
: 汽車引擎,汽車就會爆炸,並有意炸死駕駛者,均應認為行為人對
: 於駕駛者具有殺人的故意(具備知與欲)。至於駕駛者是乙或丙,均
: 不影響故意殺人罪之成立。甚至丙為了載女朋友出遊而向乙借車,
: 丙來開車時,女友亦坐上汽車,結果同時被炸死,此際應認為甲成
: 立兩個故意殺人罪,且兩個殺人罪屬想像競合。
: 以上 應該有回答到問題吧?
經過昨晚思考 加上剛剛吃早餐時還在思考
總覺得哪裡怪怪的,文中用王老師的例題來說,看似類似,可是有一個地方大不相同,差
別在於是車主身邊之一般人,以及另一個則是「小偷」
前者是有可能預想到的,後者則是完全無法預想的,正常人誰會知道有人來偷車?這應屬
正常社會一般人都不會料想到的事情。
如果這樣子,對甲評價為對丙是故意殺人既遂,好像怪怪的。
但是,若對丙採過失致死,又好像太輕微了...?
而在最後補充一下,關於錯誤理論,甚至不能稱之為「理論」。應該可以說是方便學理的
整理而出現的,
真正考試倘若有詳述其他,應該勝過寫出XX錯誤來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