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標題] 打擊錯誤或客體錯誤?

作者: harry4868001 (肥佬)   2015-07-29 08:30:06
※ 引述《NTULin (Yo-yo)》之銘言:
: ※ 引述《aspirell (陳小花)》之銘言:
: : 題目:
: : 甲為殺乙而破壞乙車的煞車,
: : 沒想的車卻被丙偷走而致丙死亡。
: : 請問這樣到底要算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 : 甲對於丙偷車有無預見可能,
: : 這會對答案有影響嗎?
: 王皇玉老師的刑法總則教科書的例題,與版友提問爭點相同
: 茲引用內容如下:
: P230
: 案例 汽車炸彈案
: 甲要殺死乙,在乙的汽車上放置汽車炸彈,沒想到乙的友人丙前來
: 開車,一發動車丙就被炸死。
: P232
: 解答:
: 在[汽車炸彈案]中,甲放炸彈要殺的是「人」,其殺害行為中果真
: 有「人」因而死亡,此時應論以普通殺人既遂罪,而非僅論以殺人
: 未遂(就目標客體部分)與過失致死罪(就錯誤客體部分)的想像競合
: 。因為此等情形不能僅視為打擊錯誤,而應認為是「客體錯誤」,
: 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汽車有人會去駕駛,且坐上汽車的駕駛者一發動
: 汽車引擎,汽車就會爆炸,並有意炸死駕駛者,均應認為行為人對
: 於駕駛者具有殺人的故意(具備知與欲)。至於駕駛者是乙或丙,均
: 不影響故意殺人罪之成立。甚至丙為了載女朋友出遊而向乙借車,
: 丙來開車時,女友亦坐上汽車,結果同時被炸死,此際應認為甲成
: 立兩個故意殺人罪,且兩個殺人罪屬想像競合。
: 以上 應該有回答到問題吧?
經過昨晚思考 加上剛剛吃早餐時還在思考
總覺得哪裡怪怪的,文中用王老師的例題來說,看似類似,可是有一個地方大不相同,差
別在於是車主身邊之一般人,以及另一個則是「小偷」
前者是有可能預想到的,後者則是完全無法預想的,正常人誰會知道有人來偷車?這應屬
正常社會一般人都不會料想到的事情。
如果這樣子,對甲評價為對丙是故意殺人既遂,好像怪怪的。
但是,若對丙採過失致死,又好像太輕微了...?
而在最後補充一下,關於錯誤理論,甚至不能稱之為「理論」。應該可以說是方便學理的
整理而出現的,
真正考試倘若有詳述其他,應該勝過寫出XX錯誤來的好...(?)
作者: ames (流逝)   2015-07-29 08:42:00
其實我覺得客體錯誤只存在被害人只有一個時候,如果有其他第
作者: acln0816   2015-07-29 08:43:00
無所謂『偷』這件事 因為目標是在『駕駛乙車之人』甲可以預見到有人會來駕駛乙車就OK了至於那個『人』是車主乙或偷車賊丙 都是可以預見到的吧
作者: ames (流逝)   2015-07-29 08:45:00
第三人介入的可能,就不會成立。因為客體錯誤是在討論行為人想像出來的那個人(實際上根本不存在)與真正被害人不一致
作者: k701 (AKG)   2015-07-29 08:48:00
客體錯誤是行為人誤認了目標客體,但此例解成客體錯誤是用法定符合說去回推,不覺得有倒果為因之嫌嗎?若照前面多數見解,為何開槍打偏的打擊錯誤要用具體符合說?我目標是人最後打死的也是人,我也知道開槍會打死人。什麼錯誤採用什麼學說,根本是結果論,毫無堅強說理。林鈺雄老師也說,若是學說只是讓人隨意採用,解釋便失去力道。錯誤的探討還是應回歸行為人主觀想像和客觀事實。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5-07-29 09:03:00
為什麼思考方向會往有無預見可能?有預見的話就是擇一的故意了而沒有錯誤討論的空間了吧?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7-29 09:05:00
同樓上錯誤本來就不知道才對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7-29 09:09:00
應視行為人主觀犯意而定,客觀上有人死,就看他是否故意要殺死者,看是自己誤認還是無所謂無差別的殺人,「如果只是對人的認識」應該屬於無差別,本題我認為採具體符合說,過失除預見可能性還要看迴避可能性,行為人對車動手腳是可以迴避的吧。
作者: NT500 (生來犯罪人)   2015-07-29 09:15:00
等價客體錯誤,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的客體屬性即可,是不是小偷不是重點阿…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29 09:27:00
沒有人說打擊錯誤一定要用具體符合說 你也可以用法定符合說
作者: limingtsai (明嵐)   2015-07-29 09:28:00
從外部來觀察,一般大眾都會認為是去做的那個人會出事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29 09:30:00
只是大多學者贊同打擊錯誤用具體符合說,形成通說而已客錯也可用具體符合說,只是最後邏輯推演結果可能不甚符合一般人民法感情(就是一般民眾會覺得很不合理)而已 有人被炸死
作者: harry4868001 (肥佬)   2015-07-29 09:33:00
瞭解了,越來越清楚了...感謝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29 09:34:00
每個放炸彈的都說他又不是要殺他 每個都沒故意 每個都276每個犯人一傳十十傳百 真好 律師也沒工作了...這就是問題所在 法律邏輯推出來結果除了合理 更要能符合人民法感情期待 才能讓人民相信司法 否則再合邏輯人民仍只會認為法律只是保護罪犯的工具而已 不覺得自己受到保障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5-07-29 10:22:00
其實為什麼這類問題好像不容易判斷?因為這類不是通常舉例的那種只要行為人的單方行為即可直接的造成法益侵害的結果(如開槍、持刀殺),還要行為客體為一定行為方能造成法益的侵害(如下毒要吃、本例要開車)。轉個方式想,甲原認為是乙來觸發結果是丙來觸發,其實跟以為開槍殺的是乙,沒想到他是丙一樣。但是打擊的對象沒偏離,依然是來開車或吃下毒(瞄準)的那個人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07-29 11:21:00
客體錯誤的學說本來就很奇怪
作者: careone (晴朗的天空)   2015-08-01 21:42:00
lovedls大解釋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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