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公務員不實登載的疑問

作者: simon0702 (Simon Hsu)   2015-07-27 15:36:03
各位先進前輩不好意思~小弟又來請教大家問題
還請大家為小弟解惑~感恩!
==================================正文開始====================================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 §214)。
本罪須一經申報或聲明,公務員即有登載義務者始足成立,如該管公務員就事項之登載與
否有「實質審查權」而得加以判斷其真實性,始得加以登載者,則不成立本罪。
(73臺上1710判例參照)
(摘自程怡2016法學大意 刑法3-43頁)
小弟的問題在第二段,如該管公務員就事項之等載與否有「實質審查權」而得加以判斷其
真實性,始得加以登載者,『則不成立本罪?』
我不明白的是為什麼『公務員具有實質審查權,仍將不實資訊登載卻不成立本罪』
,不是應該查證訊息正確與否後才決定是否登載嗎?明知道是錯的卻沒有善盡義務將不實
資訊登載,卻不成立本罪?這又是為何呢....?
如果有查證的權力卻無為之,事後查證是公務員本身怠惰疏於查證所導致的不實登載,不
是應該成立本罪嗎?
我也看了1710判例,但仍無法看出所以然...或許小弟的資質努頓...
還請各位先進幫小弟解惑一下,先謝謝大家。
作者: fang300 (方方)   2015-07-27 15:51:00
如果公務員還有實質審查權得以自行判斷真實就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又登載於公文書成立的是213
作者: henrydai (none)   2015-07-27 15:58:00
舉個實例好了,土地權狀遺失只需要土地所有權人切結遺失就可以公告三十天後補發,可是公務人員只能憑切結書去認定,無法審認到底權狀有沒有遺失
作者: NT500 (生來犯罪人)   2015-07-27 16:15:00
簡單的說就是,如果公務員具有實質審權,則行為人(提出的人)不適用214;反之,若公務員無審查權,而你又提出且明知的不實資料,才有214的適用。
作者: heyamo123 (默)   2015-07-27 16:21:00
214是處罰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人,不是公務員,原po的盲點應該是這個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7-27 16:39:00
你打出的法條,第一行已經少了一個字,"使"公務員登載,214是為了處罰讓公務員登載不實的人。若是該公務員對此項案件有實質審查權,這位讓公務員登載不實的人就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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