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前輩不好意思~小弟又來請教大家問題
還請大家為小弟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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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 §214)。
本罪須一經申報或聲明,公務員即有登載義務者始足成立,如該管公務員就事項之登載與
否有「實質審查權」而得加以判斷其真實性,始得加以登載者,則不成立本罪。
(73臺上1710判例參照)
(摘自程怡2016法學大意 刑法3-43頁)
小弟的問題在第二段,如該管公務員就事項之等載與否有「實質審查權」而得加以判斷其
真實性,始得加以登載者,『則不成立本罪?』
我不明白的是為什麼『公務員具有實質審查權,仍將不實資訊登載卻不成立本罪』
,不是應該查證訊息正確與否後才決定是否登載嗎?明知道是錯的卻沒有善盡義務將不實
資訊登載,卻不成立本罪?這又是為何呢....?
如果有查證的權力卻無為之,事後查證是公務員本身怠惰疏於查證所導致的不實登載,不
是應該成立本罪嗎?
我也看了1710判例,但仍無法看出所以然...或許小弟的資質努頓...
還請各位先進幫小弟解惑一下,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