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了篇判例...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60號判例:「......因休克跌落崖下溪中身死,不得謂非與上訴人等之行歐,有因果關係......」
由於我漏看一個非字,結果誤無為有,一直前後重看整篇究竟哪裡出問題。白忙了好久。
我決定來尿不準怪馬桶歪一下。是說這句子結構很有特色,為何不寫:「不得謂與上訴人等之行歐,不具因果關係」,而要用非口語方式的變體去敘述呢?用它的方式也不見得能意思更簡潔表達。
聽老師說過,這是一種行話的語癖,能顯示出自己讀了很多書。但個人覺得,這種本位主義似乎不是很應該才對。但我一介賤民的意見,肯定也不值一晒。
繼續潛水。
有沒有板友也來分享些法律人獨特的敘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