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法制民訴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7-24 01:18:27
考選部這種回覆,令人憤怒,個人覺得比之前的知識達更可惡,
奸人(商)作壞事可惡但可理解,而本來應該保護人民維持社
會公平的政府,竟是這種處事態度,真讓人失望透頂。以下是
我打好的回函,想說先讓鄉民們看看,順便提供我一些意見,
我預計明日或稍晚就寄出。另外,我也邀請有空閒的版友一同
出力,寄信去表達自己的意見。
前篇文章推文有版友提到「姜老師不是那種被申訴就改變的人」,
我想說,那是因為他還沒有痛到,因為有一群人在幫他擋,因
為大家都鼻子摸摸吞下去,每年受害、每年埋怨,又每年往坑
裡跳,大家都被宰制著,社會就這麼停滯不前。我無法接受,
就今天這件事情而言,為了私利、為了公益,我覺得一定要跟
他們玩到底,有本事最後給出個道理讓我們心服,死得甘願,
否則不能善罷干休。
最後我想請版友們提供我一項資訊,就是你讀過哪些民訴教科
書、參考書,裡面「並沒有」所謂的窮盡原則這種東西,而那
位姜先生的哪本著作哪個章節有提及,或什麼課有上過,方便
的話請大家提供給我,我想附在信中以強化論述,謝謝。以下
信件內文:
敬啟者:
日昨考友去函,反應關於本年度高考三級法制民訴科考題,有惡意之獨門暗器出題現象,
並有洩題獨厚特定考生族群弊端之嫌,已獲貴部回覆,並經考友於網路上公開,以解眾惑
,敝人固非原問之作者,亦先對貴部之惠予函覆,在此致謝。
惟,再覽貴部覆函,敝人不遄,以為其內容不僅未釋群疑,更有敷衍卸責,避重就輕之嫌
,說明如下:
一、
貴部回函提及「第3小題窮盡原則,政大法研所試題雖有列考,惟該小題係涉及民事訴訟
法第222條第1項全辯論意旨之意義,並無特殊見解,各教科書對該條文均有闡釋…各教科
書及實務對此均有所論述,無涉個人學說問題。」(礙於字數限制,恕不全文照錄)
此答之思維邏輯,真使人嘆為觀止也,其謂「『窮盡原則』係涉及民訴法第222條1項之
意義,並無特殊見解,各教科書對該條文均有闡釋」。若依此見,那國考中長久以來眾所
詬病之所謂「獨門暗器」,竟將失其存在,不僅現在無之,過去也不曾存在,未來更不會
有之,因不論是通識抑或獨見,都是在闡釋法典之條文法理,意即任何一位出題學者,都
可以其自創之獨家詞彙入題,因其皆屬「對條文之闡釋」!以民法角度觀之,此實乃一「
脫法行為」。貴部以此等作答考友(人民)疑問,既不見其設身處地之處理問題態度,回
答內容更是毫無論理根據,不禁使人有受低蔑之感,著實令人遺憾。
按法律類科的所謂「獨門暗器」出題,概可分為「見解式獨門暗器」與「定義式獨門暗器
」,雖二者皆屬破壞典試公平與取才目的之命題方式,皆不可取,惟其仍有本質上之差異
,對於前一類型,考生縱非出題者門下或其著作讀者,憑藉原有的法學素養與思辯邏輯能
力,仍或可對於出題者所欲之解答推得一二,以求高分;後者則為單純之名詞解釋題(如
本次之爭議題目),全無自題目中推求應用之機會,此種出題方式實毫無鑑別度可言,其
所能揀取者,絕非更為富涵專業深度者,而僅僅是「適巧、有幸」身為出題者門徒之人,
本質上不啻為私相授受,比起前一類獨家見解之題型,其手段更為粗陋,動機更加卑劣。
二、
貴部覆函之第2段說明有謂「經檢視系爭試題內容文字,本年高考三級法制類科試題與政
大法研所試題有所差異,並無完全相同情形」。查本年度高三法制訴訟法第2題第3問為「
對於法院的證據評價活動中有所謂窮盡原則,其意義何在?」另104年度O大法研所第二大
題第1小題第1問題文「在自由心證理論中有所謂窮盡原則,其意義為何?」二題題文,其
旨近義同,昭顯若此,貴部竟謂「有所差異,並無完全相同情形」?如此護航之舉,實難
苟同。
最後貴部函謂「為免爭議,「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第2題擬另請其他委員協助
閱卷,以維國家考試之公平」,惟如前文所述,此類「定義式獨門暗器」僅具單一功能,
即測試考生有無見過該詞彙,而非考生之思考面向論述能力,係為一種絕對性的「突襲」
(鑽研民訴法之學者,竟毫無民事程序法之原則精神,著實可悲),縱如貴部所言,另請
其他委員協閱,亦無實益可言,遑論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
對於上述意見,尚請貴部再次惠予答覆,並附以更為堅實之說理,以及更具建設性與實質
意義之處理方式,更要祈請貴部查察有無營私舞弊之情形。貴部意見信箱網頁上方有言「
誠摯的盼望您透過這個信箱續繼給我們指教與建議,相信在各界支持下,經由不斷的改革
與創新,國家考試制度將更趨公平合理, 整體文官素質將因此不斷提昇,國家社會之整
體專業服務能力亦將因此不斷進步發展。」如貴部確實具備所言之精神,以民之福祉、國
之進步為依歸,積極任事,秉公處理,實乃人民萬幸。
耑此
※ 引述《barry007 (搞搞)》之銘言:
: ※ 引述《rechter (我們說好的幸福呢?)》之銘言:
: : 請問一下
: : 有無好心的姜老師的愛徒
: : 能解釋一下何謂窮盡原則?
: : 如蒙所允不勝感激
: 剛好我獲得考選部的回覆,就將全文刊登出來,希望對同是考法制的考生有幫助。
: 網友您好:
: 來信轉本部高普考試司說明如下:
: 一、經洽該科目命題委員說明略以,系爭試題共分4小題提問,其中第1小題自由心證主義
: 及第2小題證明預斷禁止原則,政大法研所之試題均未列考,第3小題窮盡原則,政大法研
: 所試題雖有列考,惟該小題係涉及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全辯論意旨之意義,並無特殊
: 見解,各教科書對該條文均有闡釋,至第4小題對自由心證之審查與政大法研所試題所列
: 考之證據評價之審查,二者並不相同,前者範圍較廣,答案有別,且各教科書及實務對此
: 均有所論述,無涉個人學說問題。
: 二、經檢視系爭試題內容文字,本年高考三級法制類科試題與政大法研所試題有所差異,
: 並無完全相同情形,另參酌前揭委員說明意見,本案尚不涉及洩題,惟為免爭議,「民事
: 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第2題擬另請其他委員協助閱卷,以維國家考試之公平。
: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 我想重點就在於第二題會請其他老師閱卷吧,其他就不意外,結論是我書念不熟@@
作者: uppowergo (uppower)   2015-07-24 01:38:00
這種委員題目通常只能自認倒霉....出題委員也想當權威吧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7-24 01:55:00
我覺得把坊間還在更新的民訴書全部列出來,考選部就沒話說了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7-24 02:18:00
所以才想請版友們幫忙,一個人沒辦法看這麼多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5-07-24 02:51:00
推一下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5-07-24 07:42:00
作者: daniel6114 (時空旅人)   2015-07-24 07:47:00
老實講 那台大某派 不也是以自己學說出題 也要比照這樣也才合理 當然姜這樣當年法研有類似題也不合適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24 08:13:00
其實除了實務見解,其他都不合理,即使是學說通說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5-07-24 08:27:00
讓其他人批改根本一點意義都沒有,畢竟答案還是出題者決定,而且到底誰改我們也不知道,說不定根本是他的徒子徒孫!
作者: fault1229 (過)   2015-07-24 08:43:00
當然比照 任何獨門暗器都該滾出國考 回到辦國考的初衷
作者: lawisking (波哥)   2015-07-24 08:44:00
我覺得寫的很好耶
作者: brahmashira (星夜呢喃)   2015-07-24 08:48:00
很認真 推一個
作者: sluttervagen   2015-07-24 09:32:00
其實政大法研所的題目一直有在網上公開,不能說不公平,而且雙閱卷,沒寫姜的見解也沒差
作者: fault1229 (過)   2015-07-24 09:36:00
樓上搞錯了 閱卷者是照出題者給的擬答評分
作者: poposleep (popo)   2015-07-24 10:01:00
寫得好,推~
作者: ames (流逝)   2015-07-24 10:03:00
沒查?問題名詞都沒看過怎麼寫?差
作者: liverpool88 (穆勒爸)   2015-07-24 10:08:00
認真推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瑪爾祭司)   2015-07-24 10:43:00
擲地有聲!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07-24 11:20:00
這篇寫的超好的,但就不知道考選部的「人才」們看不看的懂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7-24 11:41:00
謝謝大家的支持,我預計今天下午5點前寄出此信,但還是要繼續請各位幫忙,提供我各版本書籍的資訊,我目前已收到一位版友來信提供,希望方便的版友繼續提供,多多益善謝謝!
作者: pagl ( (^ε^)/ )   2015-07-24 11:54:00
我也覺得蠻壞的 律師就算了 高考考這種暗器根本一個扯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5-07-24 12:22:00
舉證責任應該是叫考選部提出其他教科書有提到的....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5-07-24 12:30:00
推 年年都在玩這種獨門暗器是不會膩喔....
作者: jeyang (give love or give up)   2015-07-24 13:34:00
推!
作者: lydia1026ni (NINI)   2015-07-24 13:49:00
作者: osee (os)   2015-07-24 18:31:00
政大幫勢力龐大阿 既得利益者 怎不會護航律司有審題制度 出得太暗器 其他老師直接看不懂這種人只能來高考 地特 繼續殘害考生自作自受 漸漸黑掉被碾出考圈 自然最後剩餘價值也就沒了這是殺雞取卵 可惜一推法律系老師都不知道 呵呵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24 18:38:00
呵呵 出暗氣會被捻出國考圈 某民訴學派表示:zzzz
作者: gs1 (Zzzz...)   2015-07-24 18:45:00
邱派算是暗器通說化了吧 幹掉一堆人 學界 實務 立法都算成功當初也是令人厭惡的一條血路 在怎樣都不是應該仿效的方式其他沒他這種霸氣跟持久力的 為了短私 很多都死在沙灘了政大幫想要學同一套 十年後大家都學你的沒差 但拜託乖乖說服別人 有需要再用這種沒品損陰德的方式嗎 出在國考是怎樣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07-24 18:59:00
沒錯,即便邱派出了特殊見解,so what?整部民訴家事不就他們搞出來的(暫且不論立法好壞與否),你不唸他們的唸誰的,邱派的見解早就不是暗器了;至於也想要占有一席之地的其他學者,有本事也應該這樣搞,不是出來荼毒考生茲以區別誰是自己門生,好讓自己學說派的在公務上能有一席之地,這樣只會讓自己名聲更差而已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24 19:07:00
暗器通說化?一堆有的沒得效力擴張 你在實務上工作看看誰給你這樣擴張........死在殺灘上?保險法票據法只有那些大老要不要出沒有人可以阻止她們來出...不過不管怎樣 反證考生都念喬律師 所以沒差Zzzzz所以我窮盡原則也GG XDDDDDDDDDD到現在還是不知道窮盡原則是啥...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5-07-25 03:36:00
邱派就是可以靠修法置入..你如果可以修法置入別人就沒法抗議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07-25 05:40:00
修法通說論真是可笑,大家以為念喬律能與台大本家平坐?
作者: oswiecim   2015-07-25 07:35:00
搞不懂呢 錯就是錯 爛就是爛 幹嘛還要拉別人來比較合理化理由一堆 這就是法律人?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25 07:55:00
幸好我不是法律人~呼~這些出題者才是法律人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5-07-26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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