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4普考行政法第23、46題

作者: eatpeanut (嚕殺殺西~~~嚕殺殺!! )   2015-07-18 05:37:38
: 林清的看法:
:
: 普考行政法第23題的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為C,我想命題老師的想法是:地方制度法第16
: 條第3款規定,居民(直轄市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 利。此題是「市有道路」之利用,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所以答案是C。
:
: 所以,暑叔也選A反射利益丫,國內學者敎科書對於興建公有設施,提供人民利用,採人
: 民間接享受之利益(反射利益)的見解。但是,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6條之規定,地方之公
: 共設施(老人會館、公園、游泳池......等)有使用之權(權利)。
: 題意不清楚,很容易被騙丫!
: ........................................................................
: → SuperEmilio: 地制法規定不一定就能規範到所有市有道路 07/17 20:52
: → SuperEmilio: 因為市有道路是個不確定法律名詞 07/17 20:53
: → SuperEmilio: 甚至只是未經規範的通用詞彙而已 07/17 20:54
: → SuperEmilio: 有種東西叫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私有袋地通行 也就是說 07/17 20:57
: → SuperEmilio: 是一種公有土地供私人行走的道路 07/17 20:58
: → SuperEmilio: 當然也有另一種叫公有土地變成既成道路的 07/17 21:12
: → SuperEmilio: 以上不要想說不可能存在 但實際就真實發生 07/17 21:15
如果題目是"市民" 那就沒什麼爭議了吧
今天就是直轄市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得走於市有道路之上的權利
偏偏題目出出來是"人民"
人民的定義很廣耶........外國人算不算?
這還適用地制法嗎?
莫忘了地制法裡直轄市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的要件:國籍+設籍
例如:台北市民走在高雄市的公有道路上
台北市民可以主張地制法第16條對於高雄市的公共設施有使用之公權利嗎?
我想不行吧?
板上有人對這題提出疑義了嗎?
不用找到教科書判例的資料佐證 直接用地制法提疑議 不就很省事了
作者: wugilin (南無藥師琉璃光如來.滿願)   2015-07-18 10:06:00
哇!我選C耶!希望考選部讓選A,C都送分啦!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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