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3三等書記官 第三人撤銷問題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07-14 02:34:21
103書記官第4題
甲對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丙將B地交還甲及乙,主張該地為甲及乙共有,被丙擅自占有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丙抗辯其經甲及乙同意借用該地,並非無權占用。法院判
決甲敗訴確定後,乙可否主張其未同意丙借用B地,列甲及丙為共同被告,對該確定判決
提起撤銷之訴,併請求丙將該地交還乙及甲二人?(25分)
以下是個人想法
厚臉皮請益各位大大m(_ _)m
想請益的主要有三點:
1、821效力的通實目前是?
2、寫法建議><(因為幾年前的高考有考到821,但是我當時寫各說採傳統說,分數很難看
,不知道到底是寫法有缺少、沒邏輯、沒層次,抑或靠錯邊所致。)
3、雖然司律新大綱看起來第三人撤銷消失了,但仍想請益…被認為鑽牛角尖請原諒><
我知道這問題很無聊,看邱老師跟許老師講的其實不太一樣,邱老師就直接程序保障
不管什麼效都可以是507-1的主體(參見口述講義,好像在三)
但是許老師講的是認為新法後應該有既判力(第三人訴訟參與與判決效主觀範圍(上)(下))
考試在答題時,有必要管這細微的差異嗎冏…
(一)乙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1、
(1)民821既判力效力:傳統勝及敗不及(既判力片面擴張、反射效)、程序保障不足說。
(2)邱、許師認為應係法定訴訟擔當,或以事前程序保障、事後程序保障,勝敗皆及。
(對這段的疑問係,現在哪個係通說?實務目前的通說係?因看不同的書寫不一樣,
或是大家怎麼論這裡/採哪說?)
2、
(1)傳統上、學理認為勝及敗不及、反射效之程序保障不及既判力,自應得另行起訴,
無須撤銷,但因前敗訴既判力所及,後訴乙不得請求返還於甲。
(2)依新法之法定訴訟擔當或程序保障法理,題示未言明是否獲事前程序保障,
應認得獲事後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判決效力:
1、依507-4第1項之原則與第三人撤銷判決相對效理論之原則,乙僅得撤銷對乙不利部分,
,請求返還共有部分於乙
2、但第1項後段明文「必要時得變更原判決」,所謂必要時,
依立法理由同507-4第2項解釋,
即「有合一確定必要時」,因求充分救濟效果,故賦予變更原判決效果。
而無論通實,就民法第821條但書部分,
因為就共有物返還於全體,並非基於個別應有部分,乃基於共有物全部,
有合一確定必要
故本案,乙得一併請求法院變更原判決,判決命丙應將該地返還於甲乙二人。
因為這是參考民事訴訟法概要解題書、公職王的解答自擬,但是覺得有點怪怪的= =
因為後面提到有合一確定必要,雖然係基於立法理由,但是這樣好像有前後矛盾的感覺…
或是應該要先交代有合一確定為好?
或是照題脈一說詳寫為好?
(一)共有物返還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基於共有物全部,有合一確定必要,又其中一人為全體行使即可,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二)乙應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無論採反射效、片面擴張效、法定訴訟擔當,在新法67-1、507-1賦予充分程序保障下,
應認為507-1之第三人不僅及於既判力所及之人,亦及於反射效等所及之人。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判決效力:
依507-4第1項後段、507-4第2項,於合一必要確定時得變更原判決,
本案既為合一確定之必要,故得撤銷原判決,並命丙還地於甲乙全體。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7-14 10:03:00
第二行有甲跟乙主張云云,表示已經有程序參與,應該不能提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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