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有關刑法傷害致死

作者: greenwe (小草)   2015-07-10 22:22:01
各位好,今天看報紙的時候發現一則新聞,關於傷害致死


有疑問的是,對於他人有腦腫瘤不是一般人難以預見的嗎?
那麼因果關係應該是屬於反常吧?
此製造危險的行為超乎常規實現死亡結果,亦欠缺風險實現關係
在我的理解應該是只有成立傷害罪而不是傷害致死罪。
因為加重結果犯不是也要有預見可能性嗎?
不知道是我觀念哪裏出錯了,請各位幫幫忙,謝謝
作者: Schredder (許瑞德)   2015-07-10 22:25:00
可能要看本案攻擊哪裏吧? 若是往人家腦門猛尻依一般人的知識經驗 應該也可能遇見會死人吧?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5-07-10 22:28:00
去看傷害致死的構成要件再來談
作者: elian761   2015-07-10 22:47:00
如果沒有成立過失致死罪就不會有加重結果犯的成立吧。XD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10 22:48:00
絕對有相當因果關係好嗎…至於你狂扁一個人頭部,客觀上無預見也是挺奇葩有相當因果關係+客觀上能預見,當然判傷害致死…
作者: greenwe (小草)   2015-07-10 22:57:00
謝謝以上各位,我可能沒看到他有狂毆頭部的行為,那如果他只是輕輕揮拳呢?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0 22:59:00
新聞只說打一頓而已,沒談到細節好嗎?如果只是一般的揍人又不知道被害人有動脈瘤,怎麼可能有相當因果關係,國考版真的每次都出一些怪答案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10 23:02:00
相當因果不用他知道好嗎…你真的做過實務工作?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0 23:06:00
這題以考試來說的話本身就是經典題型之一啊,教科書經典舉例就是某甲危險超車,某乙驚嚇心臟病發死亡,客觀第三人觀察通常情形不必然發生相同結果,不就不相當了?換回學說上客觀歸責不就是非常態因果關聯
作者: kev2345 (誣賴貢丸)   2015-07-10 23:08:00
相當因果照實務不管你腦瘤的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10 23:08:00
何不看看高院判決書呢這案子高院審結宣判 上訴駁回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7-10 23:14:00
推看判決書
作者: Schredder (許瑞德)   2015-07-10 23:25:00
(三)按刑法第17條所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者,係指結果之發生出於客觀上之偶然,為行為人所不能預見者而言。質言之,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係因犯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依同法第17條之規定,固以行為人客觀上能預見其結果發生時,始得適用。但所謂客觀上能預見,係指對於加重結果,即死亡事實之發生,依一般人之知識經驗,可得預見而言。至於被害人是否有先天性舊疾,與行為人對於死亡之結果,在客觀上能否預見,分屬兩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5009號判決參照)。即造成死亡之原因,係故意傷害行為直接導致,或與被害人身體內在危險因素結合而引起,或有其他原因力介入,則屬行為與結果間之客觀關係,乃因果關係判斷之問題,與行為人之主觀認識無關,並非過失責任應審究之歸責事由(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450號判決參照)。另被害人遭毆傷後死亡,不以傷害行為直接致人於死亡者為限,縱有其他自然力或疾病之介入,以助成其死亡之結果,仍具有因果聯絡之關係,不能解除傷害致人於死之罪責(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 號判決參照)挖哩勒 手機推文變成這樣Orz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0 23:45:00
察了一下高雄高院104上訴字123號內容中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並引用了三個最高院判決,都是比較新的見解,看來是我資料兩三年沒升級的結果==,所以還拿比較舊的見解來解,原po可去找找看。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10 23:57:00
完全不是比較新的見解…76台上192如果算新的話是啦當然ㄧ直用風險來風險去的詞彙,可能完全沒理解偵審實務的研究室派老師會高潮,隨便看就給分也可能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1 00:11:00
話說我99年畢業的,一直以來我都是照教科書的寫法用非常態,今天算是有增加到知識面,感謝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7-11 06:57:00
打人成傷本就有致死可能性,小傷也會因感染致死,且行為人確實造成實害,就有歸責性,過失除看預見可能性還有迴避可能性,當事人死亡結果也確實是行為人傷害加重而成。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5-07-11 09:12:00
你的觀念沒錯,但對於新聞事件光看記者報導,不能瞭解當時情境。查了一下判決書,被告是累犯就不說了,判決書有一段『客觀上能預見頭部係人體 重要且脆弱之部位,而其身材壯碩,在氣憤情形下,若猛力 出拳毆打他人頭部,將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之結果』以及『林義成見許○○倒地後,再以腳踹踢許 ○○背部及頸部部位始罷手。』附上字號『103,訴緝,91』有興趣可以去查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7-11 09:59:00
觀念錯到歪了好嗎…相當因果關係就是跟客觀能預見ㄧ點關係都沒有 …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5-07-11 12:18:00
不好意思,我單指這句『對於他人有腦腫瘤是一般人難以預見』
作者: lucifertn   2015-07-12 20:04:00
47台上920例、76台上192例,看完就收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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