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和乙為詐騙集團(並為通緝犯),怕出門吃飯會被民眾警察認出來
所以聘任婦人丙為清潔人員來家裡煮飯和打掃。
婦人丙知情甲乙為詐騙集團,但婦人丙因找不到工作,所以並幫忙打掃煮飯。
而丙也知道甲乙無法在外拋頭露面吃飯,所以才請他來家裡煮飯。
以上情形 請問丙是否為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我知道實務採幫助犯對正犯實施犯行要有「直接重要關係」
但丙為幫助甲乙溫飽,以方便減輕甲乙出門吃飯吃風險,是否購成要件之該當呢?
2.A和B為同學,有天A拿到一包毒藥,想要下毒毒殺C
B也討厭C,B知道A要下藥,但以為頂多造成腹瀉而已,並決定提供容器與飲料幫助A。
後來C喝了以後果然死亡了。
如此情況,問B之刑責?
以上,最近讀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幫助犯,邏輯還有點轉不太過來
請刑法高手幫解答,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