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幫助犯的幾個問題

作者: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7-10 14:44:25
1.甲和乙為詐騙集團(並為通緝犯),怕出門吃飯會被民眾警察認出來
所以聘任婦人丙為清潔人員來家裡煮飯和打掃。
婦人丙知情甲乙為詐騙集團,但婦人丙因找不到工作,所以並幫忙打掃煮飯。
而丙也知道甲乙無法在外拋頭露面吃飯,所以才請他來家裡煮飯。
以上情形 請問丙是否為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我知道實務採幫助犯對正犯實施犯行要有「直接重要關係」
但丙為幫助甲乙溫飽,以方便減輕甲乙出門吃飯吃風險,是否購成要件之該當呢?
2.A和B為同學,有天A拿到一包毒藥,想要下毒毒殺C
B也討厭C,B知道A要下藥,但以為頂多造成腹瀉而已,並決定提供容器與飲料幫助A。
後來C喝了以後果然死亡了。
如此情況,問B之刑責?
以上,最近讀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幫助犯,邏輯還有點轉不太過來
請刑法高手幫解答,感謝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0 14:47:00
1.幫助行為與犯罪結果無因果關係,不成立幫助犯2.幫助之人犯意小於實行之人,用幫助之主觀故意處斷,至多論以傷害
作者: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7-10 14:54:00
樓上大大 但現在不是採共犯從屬說之限制從屬形式嗎?
作者: md965088 (屁股狂冒煙)   2015-07-10 15:03:00
2.B並無殺人犯意,而A為殺人罪之正犯,所以B非幫助犯
作者: morris1661 (morris)   2015-07-10 15:04:00
這裡問不到真的答案啦!一切以改考卷的考官為主好嗎
作者: greg1020pstw (LeonChen)   2015-07-10 15:59:00
限制從屬構成要件以及違法性是沒錯,但你舉的例子比較特別,正犯是殺人行為,共犯是傷害故意的幫助行為,一般來說殺人當然會包含傷害故意,所以當逾越的時候會以幫助人的主觀為準,反之如果幫助犯為幫助殺人的故意,正犯為傷害行為,因從屬於正犯的緣故所以仍論傷害的幫助犯。另外舉例來說如果教唆或幫助犯是基於毀損故意,正犯卻是為殺人行為,法益性質完全不同,則不能成立共犯如果你要找關鍵字的話,這二個問題在教科書裡會用共犯的過剩或逾越章節中介紹,可以自己找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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