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imon0702 (Simon Hsu)
2015-07-07 18:28:52各位版上的先進們大家好
小弟不才,有一個概念看的不是很懂,想請大家幫忙釐清~感謝
=================以下為正文=================
又如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則甲、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亦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乙教唆甲收受賄賂,乙亦成立收受賄賂之教唆犯,惟甲幫助乙收受賄賂,甲不成立收受
賄賂之幫助犯。【103 地三】
〔摘自程怡2016法學大意 3-30頁〕
小弟認為甲幫助乙收受賄賂應成立收受賄賂的幫助犯,但為何書上寫的是『不成立』?
這段課文小弟卡蠻久的,百思不得其解,還請版上的先進們為小弟解惑~謝謝大家~
作者: bilibalacow (bilibalacow) 2015-07-07 19:34:00
有身分人幫助無身分人,應該是成立間接正犯?
作者:
sheyung (sheyung)
2015-07-07 19:40:00幫助犯罪名要成立 首先正犯罪名要成立 正犯無法成立犯罪幫助犯是無法成罪的
作者: bilibalacow (bilibalacow) 2015-07-07 19:46:00
噢~我想成有身分人利用無身分人了XD
都成立共同正犯了,這些行為是行為分擔,況且都能成立正犯,並不需另成立共犯的教唆犯和幫助犯,正犯和共犯只成立其中一項。
作者:
simon0702 (Simon Hsu)
2015-07-08 09:41:00真的感謝版上的新進們給小弟的提點,看來小弟還要在這科多下點功夫了,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