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司法-設立中發起人責任

作者: qcqcqcqcqc (qcqcqcqcqc)   2015-07-04 04:47:02
公司法150(公司有未成立)/155(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設立事項負連帶責任
無限/兩合/有限公司法無明文
其後未能成立的話:類推合夥迳連帶負責
有成立:依同一體說->由公司負責
以上是我讀到的發起人設立中事項的責任
只有無限/兩合/有限公司,其後有成立的話,由公司負責
那發起人的責任如何? (和其他三種情形差別在不需負連帶責任?)
這樣感覺似乎怪怪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責任結論上比較輕
想請教看看是否有人能解答,感謝。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5-07-04 09:26:00
不符合150155全部依合夥使發起人間負連帶責任不再區分公司種類 "發起人合夥"是一般規定 特別規定優先就算公司嗣後成立 其他公司之發起人間仍依合夥連帶負責同一體說是指嗣後成立的公司要負責 而非發起人可免責
作者: qcqcqcqcqc (qcqcqcqcqc)   2015-07-04 11:44:00
了解 感謝但是說一般/特別規定不會怪怪的?不是類推適用而已?翻到書了 民法記錯 直接適用合夥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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