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0刑事訴訟法

作者: ting791115 (yuting)   2015-07-01 00:44:25
33 以下有關移轉管轄聲請程序的敘述,何者錯誤?(A)可由被告提出聲請
(B)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C)應向原案件繫屬法院提出聲請
(D)應向原繫屬法院之上級法院提出聲請
答案為D
想請問C跟D兩個選項
因法條只寫當事人以書狀向該管法院聲請
而88年台聲字第13號則提到「如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固得由 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 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個人對此的解釋為由上級法院裁定那應該就是向上級法院聲請,但這樣跟題目就有出入了
所以想請問當事人要向哪一級法院做移轉管轄的聲請?
作者: birderent   2015-07-01 04:46:00
刑事訴訟法§11條所提該管法院係指原案繫屬法院而法條常用『該管』係對於第一審級之法院而言如向地院之上級法院提出聲請,皆經過地院案件審理。又88年台聲13號稱:『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通常為社會注目案件,如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應是上級法院為職權移轉,而非聲請移轉。07/01 04:59以後(含本數)的推文錯誤,請勿參考。我想刑訴§10移轉管轄應該是,原法院將案件「移送」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定該案管轄權,畢竟,原法院不可能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其同級之他法院」因為,同級法院間吳上下隸屬關係,故由上級法院裁定。又所謂移轉管轄有一個重點,那就是,移轉管轄是由有管轄權之法院,移轉至「原」無管轄權之法院。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7-01 08:40:00
聲請提出都是在原審法院,再由下級法院送交上級審法院,刑訴11條,不能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
作者: ting791115 (yuting)   2015-07-01 10:58:00
感謝兩位說明,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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