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雙重身分犯之參與犯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5-22 16:38:14
想請教實務的見解為何
有講義這麼說:
實務上在擬制不法身分的同時也會擬制罪責身分
也就是說,甲因業務關係持有他人之物,
和無身分關係之普通人乙共同侵占該物
在實務上會因為31I擬制不法身分的同時擬制罪責身分
異言之,乙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但乙如僅具持有關係而無業務關係
因31II僅成立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想問的是,31I擬制不法身分的同時擬制罪責身分
這說法有何說理依據或判例決議參見?
謝謝!
作者: fk1012 (天天天藍)   2015-05-22 16:53:00
有時講的太複雜,反而干擾之前的學習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5-22 17:28:00
為了避免立法疏漏所以使身分犯之共同正犯強制入罪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5-22 18:08:00
實務的作法,無不法身分之行為人可透過31條1項擬制。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5-22 18:58:00
然後學說就反對 因為違背純正身分犯的本質 用31條2項論
作者: lucifertn   2015-05-22 22:18:00
336如果考出來大概都是那年最難的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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