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撤銷 無效 廢止的差異

作者: boyofwind (阿良)   2015-04-16 19:44:51
※ 引述《sinachao ()》之銘言:
: 請問各位
: 我正在上行政法,現在對幾個名詞完全搞混
: 撤銷、無效、廢止倒底有什差異??
: 我有先查過網路,但是大多都是列法條很難理解
: 以下是我根據查到的定義,自己用白話說明,其實也不知道對錯
: 無效:從始至終 皆無法律效果
基本上,無效是因為行政處分的違法瑕疵達到重大明顯的程度
因此法秩序不容許其存在,而不發生法律效果
非行政處分跟無效行政處分最大的差別在於
非行政處分定性上不具有法效性(沒有任何法律效果發生)
無效行政處分基本上是定性完之後,具有行政處分要素(行程92、釋423),
但因為重大明顯違法而排除其效力
用「無法律效果」容易跟「欠缺法效性而非行政處分」這樣的陳述混淆
: 廢止:無違反法律,因事實狀況終止廢除
: 撤銷呢??
撤銷跟廢止基本上是所謂行政處分的廢棄行為
習稱是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
不過這樣的說法基本上不是那麼的精確,也很容易誤導
所謂行政處分的撤銷,是適用在行政處分作成時即屬違法行政處分
因此透過「撤銷」行為自始排除其效力,
所以從違法的那一刻起=行政處分作成時,喪失效力(例外:行政程序法118條的過渡期間)
至於廢止,是適用在行政處分作成時為合法行政處分
但在某些要件下,容許行政機關嗣後「廢止」該行政處分,原則上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例外:行政程序法125條)
所以基本上,如果是自始合法行政處分,
但行政處分作成時所憑據的事實基礎或法律基礎發生變更,
影響到行政處分,亦即使該行政處分自作成時合法狀態轉入嗣後的違法狀態時,
也是透過「廢止」處理
(例如:行政程序法123條第4款)
(本段說明可參看陳敏老師的書)
另外,基本上行政程序法針對撤銷的規範(117),只限縮在違法行政處分
不包括不當行政處分!
只有訴願法的撤銷,才能撤銷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訴願法1I)
這部分是有學者批評立法的不當
(對於不當處分僅得在訴願程序處理,而行政程序無法處理)
不過條文文義是如此規範沒錯
: 麻煩各位版友解惑,謝謝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5-04-16 23:22:00
Push
作者: Lectured (生無憾 願)   2015-04-17 14:53:00
原po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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