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寫刑法看到一題,甲不慎撞死a,驚恐逃離現場,並告知乙案情,並請丙清洗以煙滅
證據,丙照做。
擬答是這麼寫的:
丙成立165煙滅證據罪,甲並不成立煙滅證據罪之教唆犯,因通說上認為,「正犯行為侵
害法益的作用力較大,其不法內涵較共犯的不法內涵高,舉重以明輕,甲為煙滅自己刑事
罪證的正犯行為既然不處罰,斷無處罰較低不法內涵的教唆行為之理。」
掛號中的解釋小弟似懂非懂,在寫考題時也不可能全抄上去,有稍微白話一點的解釋嗎?
感謝各位!!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