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224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5-04-06 15: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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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在書上看到
假如某甲在某乙的店買東西,清償地約定為甲家
結果隔天早上甲臨時請乙把東西改送到丙家
貨運公司A在運送的途中不小心車禍,物品全毀
書上寫此時因為他地清償並非債務人的義務
所以貨運公司並不是乙的履行輔助人,無民法224條的適用?
為什麼會這樣解釋啊?送到其他地方雖然不是債務人義務
但還是債之履行不是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4-06 15:11:00
請參考民法373、374、375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5-04-06 19:20:00
回樓上 我知道374條。我要問的是另一個問題,為什麼非債務人的義務可以導出貨運公司變成不是履行輔助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4-06 19:30:00
我的認知是債各有特別規定,債總劣後適用,供參考
作者: kevinppss (Kevin Lin)   2015-04-06 20:10:00
原本依照224條,乙需要為A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但又因為約定他地清償,依照374條,乙交付標的物給A時,危險負擔就移轉給甲了。表示甲自此需要為標的物在途中的危險負責,乙也因此免責。書上寫的『貨運公司並不是乙的履行輔助人』的意思應該就是乙不需要為貨運公司的故意過失負責,也就不適用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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