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3-14 19:49:27
關於《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明定「無懲戒之必要者,
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
之種類。」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原先規定在《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

但民國104年1月23日公布的《司法院組織法》全文共22條,
卻將「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刪除。
如此一來《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的司審會不就沒有法
源依據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參照)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5-03-14 21:51:00
法官法第四條....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5-03-14 23:07:00
因為司審會法源轉移到法官法第四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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