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準備程序之證據調查

作者: qqqm2k (qqqm2k)   2015-03-12 20:08:09
最近練習考古題遇到下面這題:
101年司特四等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3題
(以下摘要題意)
受命法官於準備庭上,就被告對自白任意性之抗辯而先行調查(§156Ⅲ),為釐清相關事
實,受命法官傳喚執行詢問調查勤務之員警到庭做證。經法官職權訊問完畢後,被告與
辯護人欲行詰問,受命法官卻以相關事實已明朗為由禁止之。請問該詰問之禁止是否合
法?
1.自白是否具任意性屬於程序爭點,依自由證明即可
2.目前學界多數皆認為§276Ⅰ「原則上不得先於準備程序傳訊證人」是針對實體爭點
3.依§171,§273Ⅰ、§276的訊問程序,皆應準用§164~§170。
4.自己歸納出的結論是:
如果因為證人無法於審判期日到庭,而例外允許在準備程序調查證人時(§276Ⅰ),調
查程序跟正式審判一模一樣,仍需進行交互詰問。
但這都是加在實體爭點上的限制
所以這題受命法官訊問完證人後,禁止詰問並不違反§166-6Ⅰ「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
得詰問」、§167「審判長除認詰問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規定,因為自白任
意性屬於程序爭點……
5.可是看了高點擬答跟學稔司四題型破解,都認為此題違反§166-6、§167而不合法
6.但既然是程序爭點怎麼又要求應遵守嚴格證明的調查程序?雖然照自己法感會覺得無
認合理由就不給被告詰問機會很怪,可是照法條走又找不到合理的論證,不知是自己
哪邊邏輯卡住了,還是實務運作另有其解套方法?
作者: Afun2009 (謝天)   2015-03-12 20:21:00
第1點就有問題,對被告不利時,即使是程序爭點,能否自由證明?此見解恐非無疑。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3-12 21:49:00
自白任意性是程序爭點適用自由證明阿 依利益歸被告 不利益歸國家 依自由證明 法院雖非達到確信 但以有相當程度懷疑即應認定該自白非出於任意性 不具證據能力任意性與否和犯罪實體要件無關 且會提出自白不具任意性吧被告才會提出 檢方會自己提出證據 再質疑其證據能力@@?276例外預料證人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得於期日前訊問之算是準備程序的例外 其目的也再保障被告詰問權既然適用詰問程序 其必然會關係到實體爭點及證明力判斷但如同學界意見 其本屬例外 原則上準備程序仍是以程序爭點以免架空正式審判
作者: Afun2009 (謝天)   2015-03-13 00:01:00
調查自白任意性與案件本身的關連有限,不太會有架空審判之虞;而目前實務運作情形因採自由證明,惟常有「大概相信」自白任意而認自白具任意性。雖不確定學界對此有無適度批判,惟至少目前尚未見實務的調整方式。不過,建議參考B大所言,理論架構應如B大所言,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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