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自103年地特起考取人員不再適用公保

作者: Iorib   2015-03-10 15:38:59
※ 引述《hope8181 (朝向夢想邁進)》之銘言:
: 公務人員的福利一直刪
: 最近聽到任職於公家機關人事處的親戚告訴我
我最近剛好也有聽培訓發展處說的 給大家參考
: 自103年地方特考考取人員起
: 不再適用公務人員保險
: 而是適用一般保險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27條 http://ppt.cc/VZ-X
第一項
占缺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
、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
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第三項
前二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
用之。但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原條文。
所以不是103年地特起 而是103年起舉辦的考試錄取人員
僅有受訓期間適用一般保險 受訓期滿後始得加保公保
另外受訓期間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而102年以前考試錄取人員如果有錄取103年以後考試 受訓期間仍然有公保
: 意思就是
: 以後考上的人不再享有月退
公務人員的月退休金來源是從每個月政府與公務員共同撥繳的退休撫卹基金供應(新制)
即便目前有許多關於軍 公 教退撫基金赤字的新聞
但改適用一般保險和考上的人不再享有月退沒有直接關連
: 其他公務人員的福利,如生育補助什麼的也都沒有了
生活津貼補助同上述訓練辦法 也是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除了生育補助於103年6月起改以請領公保優先
: 因為是適用"一般保險"
: 聽到心裡都涼了一半了
: 信不信由你
: 只是提供大家一個情報而已
另一個跟104年以後考試錄取人員有關的函示(104年初考即適用)
103年9月1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
應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1.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休假年資
2.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按任用當月至
年終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以上供參
作者: study11 (Don't give up.)   2015-03-10 16:45:00
請問佔缺與不佔缺訓練有何不同?據瞭解佔缺訓練是有加入退休年資,不佔缺訓練才沒併計。只差於訓練期間沒有累計休假日期而已您的消息唯一有問題的地方就是佔缺訓練是否累計退休年資退休年資影響的是月退俸的涵蓋範圍所以還要確認佔缺訓練倒底有沒有併入退休年資
作者: studentw   2015-03-10 17:28:00
請問有大大可以解釋生育補助那一項嗎?不是很清楚的~~
作者: harvey3890 (Blackie)   2015-03-10 17:30:00
反正合格實授就沒問題了 要結要生等拿到證書再說 很快
作者: elva072001 (Chris)   2015-03-10 18:29:00
不佔缺訓練是休假年資跟退休年資都不納入嗎?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5-03-10 20:21:00
現在還是佔缺阿 分發後的那個受訓缺 就是未來受訓及格後的職缺原PO解釋的很清楚了 現在沒了公保退撫是因為他們修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現在的走向就是要從佔缺改成不佔缺 先受訓後分發佔缺訓練不能加公保退撫 當然無法累計退休年資阿
作者: study11 (Don't give up.)   2015-03-10 21:14:00
我剛剛有查了些資料,佔缺訓練期間沒有繳交退撫基金但是受訓及格拿到合格實授之後,5年內可以申請補交購買軍訓、義務役年資、佔缺訓練等都可以申請購買退撫年資月退的計算主要在退撫年資,所以還是要詢問一下人事單位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5-03-10 21:30:00
義務役本來就可以買退撫年資阿 跟佔不佔缺無關受訓四個月不能買 不能買 不能買如果四個月可以買 何不照舊直接加就好 還事後買?
作者: study11 (Don't give up.)   2015-03-10 21:45:00
因為受訓期間保一般保險,尚未符合公務員資格拿到合格實授之後具有公務員資格有職權關係,可詢問人事單位申請購買所以才有5年申請購買的追朔力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5-03-10 22:23:00
拿到合格實授以後才具有公務員資格是你自己說的前面四個月連公務人員都不算了 哪有什麼資格申請購買退撫年資?義務役那種是本來訓練期滿就能買的跟你保證 訓練期間那四個月絕對不可能可以買年資更正:公務人員資格是考試及格開始 不是合格實授開始
作者: study11 (Don't give up.)   2015-03-10 22:32:00
所以【佔缺訓練】與【不佔缺訓練】的重點就在這裡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5-03-10 22:33:00
現在還是佔缺 你要不要問別人是先分發還是先受訓?都講得那麼肯定 你是已經服務機關的人事嗎= =
作者: study11 (Don't give up.)   2015-03-10 22:45:00
依照行政程序法跑流程:開始至結束,確認事實確認事實之後,完成法律流程,才有法律效力。有所謂的時間性的法律問題跑法律流程、符合時間期間的判定,才能拿到公務員認證這是依法行政,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流程若依照法律面來講:考試及格、分發、受訓、受訓及格、初任公務員者先得試用期六個月,完成流程後拿到合格實授基本上法條的訂法,則為確認事實、證書證明者才符合公務員的資格沒合格實授證明書,無法確認事實就無法依法確認自己是公務員的資格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5-03-10 22:53:00
零分 希望你不是考人事行政的 (攤手
作者: study11 (Don't give up.)   2015-03-10 22:53:00
初任公務員得先六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基本上的實質作用是師徒制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5-03-10 22:54:00
不好意思喔 我都不知道辦過幾個考試分發人員了
作者: study11 (Don't give up.)   2015-03-10 22:54:00
由輔導員帶領承辦案件,不然菜鳥很多事情無法自己處理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5-03-10 22:55:00
你可以考上再去跟人事吵 要買訓練的四個月退撫年資你成功了再來跟版上的大家分享
作者: study11 (Don't give up.)   2015-03-10 22:56:00
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檯面下怎麼做只有政府單位知道了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5-03-10 22:56:00
人事法規沒有人情不好意思 依法辦理27條都寫佔缺人員了 他還是堅持是不佔缺
作者: jlh121347 (大聲約翰)   2015-03-11 09:13:00
letumvelvita辛苦了~
作者: samug (勿忘初衷)   2015-03-12 13:59:00
法律不外乎人情?XDDDD 希望S不是人事考生,太可怕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