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當事人適格 代位債權人

作者: seiryou (反逆的魯魯蛇)   2015-02-15 14:39:42
想請問一下
X1-X5對Z有債權
Z對Y有債權
X1-X5代位Z提起訴訟 X1-X5當事人適格OK
但是Z若參加訴訟 為什麼書上寫在X1-X5提起之代位訴訟中並無當事人適格?
代位訴訟聲明為Y應給付Z 由X1-X5代為受領 被告應該是Y吧?
當事人適格: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進行訴訟
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 請求法院判決資格
題目還有一個是問法院發現還有債權人X6
X6如果參加訴訟 因為也是Z之債權人 具當事人適格
X6和Z應該都可以是原告或被告吧?
這樣說來應該都是當事人適格?
請問在代位訴訟中當事人適格要件到底為何啊...
感謝!
作者: confident ( )   2015-02-15 15:01:00
代位訴訟的定性有不同見解(法定訴訟擔當與否)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5-02-15 20:45:00
代位訴訟中,被代位者不能代自己的位,當然無訴訟實施權X6既然地位等同於X1至X5,當然可以與X1到X5一同做為原告,與Z地位不同這跟821不同,821時是因為被代位者本身也有提起同一訴訟之權利,故有當事人適格若採訴訟擔當說,則因被代位者是實質當事人而無適格,若採非訴訟擔當說,則係因訴訟標的為債權人之固有權242,而不得代自己的位,也無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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