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保成鄭闕刑法問題

作者: boylarry (黃小民)   2015-02-14 16:33:12
我是上保成鄭闕老師刑法的函授
想請一樣有上過的人幫忙解答一下
於鹽奶案,老師認為行為人在四個月內下四次鹽巴具時空密接性
應為自然之行為單數,時空密接性應個案認定,是有彈性的
而於賄選行為,講到99年第5次決議老師認為投票行賄不可能於一次即賄選完成
大多由樁腳一定時間內多次行賄,即不具時空密接性
而應為實質競合非接續犯
我的想法是賄選行為如果照鹽奶案的標準不應該也成立接續犯而非實質競合嗎?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錯誤
請幫忙解答 謝謝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2-14 17:58:00
就學說實務認定不一 賄選實務好像又改採接續了
作者: dodo33 (路過)   2015-02-14 18:26:00
賄選認定應該是同一選舉期間同時對多人鹽奶是持續對特定一人分次完成犯罪行為
作者: ppingin (唉)   2015-02-14 20:47:00
接續犯是一個法官想用一行為解決就用的概念,嚴格來講,沒有標準,時空密接根本上就空泛,不用太認真。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5-02-14 22:25:00
你認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超級簡單
作者: adsl18858 (企鵝)   2015-02-14 22:28:00
接續犯,雖然是數個行為,但是各行為間卻獨立性薄弱,難以區分,鹽奶案很難說下一次鹽就是一次殺人行為,因為要足夠的量才有可能達到致死程度,而行賄的話,雖然時空可能接近,但你對一個人行賄就是一次行為了,且也侵害到法益,所以跟鹽奶案不同實務上所講的行賄成立接續犯,比較像是在餐會上同一時間向多數人行賄這樣
作者: boylarry (黃小民)   2015-02-15 00:31:00
感謝a大及其他大大解答 我可能太鑽牛角尖了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5-02-15 10:00:00
她刑法四等開幾堂課? 30? 33?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5-02-15 20:52:00
好像是30堂,去年
作者: gy0857la (哈哈哈~你看看你)   2015-02-19 23:38:00
我是老師函授班的學生,剛剛重新看了一下課程,關於自然的行為單數,老師說,從第三人的角度觀之,跟個案審查如果嚴奶案認定4行為就是創造3個危險犯271II一個實害犯271I,然而實際上加害人致使都只有要侵害小嬰兒的生命法益一次,自然要用比要寬的認定,至於賄選,99年第5次刑庭會議,最後一句,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數最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套句老師常說的判斷標準在那邊,答案個案去判斷,我想重點就是依社會健全觀念去論述是否是自然的行為單數,給你參考,祝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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