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之行政處分

作者: 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   2015-01-29 10:55:02
※ 引述《DaiLove (D.C)》之銘言:
: 關於重複處置的性質,有派學者認為其屬「觀念通知」,而另一派的學者則從程序法
: 的角度,認為行政機關實際上並未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因而發生特定程序法上之效力
: ,故稱為「行政程序之形成處分」,也就是「行政處分」的意思。
: 而在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的區別實益則為「訴願期間的起算」,我想問的是這個區
: 分實益的例外:「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與重複處置的差別在?重複處置
: 不就是沒有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嗎?那為什麼「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在「訴
: 願期間的起算」屬於例外?
: 另外,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
: 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
: 本通知甲。其中「依法強制執行」屬於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
最近剛好要回行政法的懷抱,就嘗試回答這篇當起手式,如果我有錯的話請大家不吝指教,
為什麼「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在「訴願期間的起算」屬於例外?
我想老師的意思是這樣子的
如果拒絕重開的行政處分可以重新起算訴願期間那不是給當事人賺到了嗎? 行政機關就不想重開了,下處分告訴你不能重開結果可以讓你重新起算訴願期間這樣太賺了,大家都會來申請重開,所以才說是例外,不重新起算。
但這根本是個誤會,因為拒絕重開的處分救濟的效果是「可以重開」,下一個新的處分與原處分救濟的效果是「撤銷原處分後另為新的處分」根本就是兩件事,所以沒有例外不重新起算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不是行政處分我想回到定義直接對外,國稅局函請執行署執行,應該是有一個國稅局有下「一個你不繳我要強執囉」的函,後來當事人真的沒繳國稅局就函請執行署來強制執行,執行署不會在下「一個我要去執行你囉」的行政處分,執行署做的就是一些討債的事實行為。所以就我看來國稅局與執行署間的函就只是事實行為。
這裡比較容易誤會的事,好像跟多階段行政處分的萬年例題限制出境有點像,但這跟移民署命限制處境不一樣的地方是最後移民署還有下命限制處境的處分,執行署並沒有下行政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要讓機關間的函能夠變成行政處分是因為如果當事人要救濟限制出境的話移民署很衰,他根本只是聽令於別人,所以才把通知的函硬講他是行政處分。
在本案就沒有這個問題啦。因為執行署本來就沒有下行政處分阿,到底有沒有欠錢本來就是去跟原處分的機關吵,火不會燒來執行署所以前面的通知也沒有必要變成行政處分。
ps最後聰明的陳敏老師說這一切都是抓雞,訴訟參加不就好了嗎?但這就題外話了。
作者: 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   2015-01-29 11:00:00
手機排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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