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835條第三項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5-01-26 22:20:21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民法835條第三項規定
若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時,僅需支付前兩項地租的二分之一
若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
則不需支付地租即可拋棄地上權
那請問
如果可歸責於雙方要怎麼處理啊?
作者: toratarot (路加)   2015-01-26 22:28:00
沒念過物權,但可歸責雙方應該含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5-01-27 09:31:00
沒有具體標準,原則如果是因為地上權人自己的事而拋棄的話就算可歸責地上權人報歉沒看清楚問題,如果雙方都可歸責,可類推217,依835條2,3項依雙方可歸責比例定支付1/2以下的地租後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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