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複習物權時想到覺得怪怪的問題
甲有A屋 乙有B磁磚 丙在B磁磚上有質權
若B磁磚黏貼於A屋上 依民法811動產所有權消滅
依第815條 丙之質權消滅
乙可向甲依816 179請求不當得利
那丙可否向甲請求不當得利? 上保成函授老師說可以
我的疑問就來了
甲是不是會有雙重給付的危險?
假設磁磚值2000 乙向甲依不當得利請求2000元
那麼丙又向甲請求時 甲不是已經沒有獲利了嗎??
感覺在這個案例中乙應該有獲利
雖喪失磁磚所有權 但卻獲得等價之2000元 且原本之物上負擔(質權)亦消滅
我直覺想到質權相關之規定 899條物上代位性
丙對乙所得對甲行使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仍有質權
這部分不知道是我沒上到還是老師沒講到?
我是上陳杉104年的民法班函授 有上同堂的人有相同疑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