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一問

作者: ryu9001 (ryu9001)   2015-01-12 21:37:48
以下簡略白話:
善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所受利益不存在了,免負返還責任。
(EX.無償讓與第三人),則第三人負返還責任。
小弟的問題:
這第三人可以主張他是"無權處分"的善意受讓嗎?
這樣苦主找誰要?
還是說第三人因是無償取得,不能主張善意受讓?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5-01-12 21:46:00
哪有這問題 贈與可以撤銷 要求返還贈與物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5-01-12 22:03:00
第三人當然可主張其係善意受讓,但是王澤鑑老師認為此時可類推適用183條,請求第三人返還所受利益。因為在典型無償的有權處分的利益衡量取捨之下,183條係做為債權請求權的穿透性規定,亦為債之相對性之例外,立法者傾向保護受害者,縱使第三人是善意受讓也必須要讓步了。至於無償的無權處分,通說認為直接被本條所涵蓋,王老師則有不同意見。而第三人可主張善意取得的實益在於,受害人不得以767向其要求返還受領之物,物權請求權的時效跟效力被貶為183之債權請求權。
作者: ryu9001 (ryu9001)   2015-01-12 22:19:00
謝謝,很清楚又完全解到我的點,佩服。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5-01-14 06:35:00
推k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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