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5-01-08 23:16:03我看考選部的新措施有一份文件裡表示
"配合實施選試科目,自104年1月1日起律師第二試之及格方式修正為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
分別以「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
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
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
均不予及格。"
來源為考選部104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3.aspx?menu_id=53
這個意思是說
假設1試錄取3000人,錄取33%為990人
再刷掉50%,剩495人
是這個意思嗎??
那不就又回到過去的錄取率?
請問是這個意思嗎?
宇義理解來講 就是扣除選試你要達均標如果你是靠選試超強拉到前33%的 ㄧ樣不錄取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1-08 23:26:00我的理解是例如:你選財稅法組,二試所有科目成績在財稅
意思是說,就算平均高,但選試科目考太低會被刷;選試科目考高,但平均太低,也會被刷嗎?哭哭...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1-08 23:27:00法組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前33%,而且扣除財稅法的分數要是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的前50%,才會及格。理論上,104年的及格率應該會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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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5-01-08 23:56:00按照P大的意思不就是總名額會砍半的意思?不合理吧
這樣看來選試變的超激烈的;然後共同科目總合過半就好怎麼有種應該要反過來才比較合理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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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5-01-09 00:17:00我終於看懂了,"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意思是"到考人數" 的成績的50%,也就是到考人數的共同科目的平均分,錄取上限是各組人數的33%,下限是共同科要達到"到考人"的"平均分"總名額還是不受影響
作者: a731390820 (星期天) 2015-01-09 00:30:00
那..應該是應考人中位數而不是平均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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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5-01-09 00:34:00算了明天直接打電話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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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15-01-09 00:42:00看起來是條件1:總分前33% 條件2:扣選科以外要前50%條件3:沒有一科零分 三要件滿足就及格及格率=33%-其他科目總和後50%的人與有零分的人的集合不過你如果其他科目後50% 想憑選科就跑到前33%也是有點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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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1-09 03:38:00律師104年二試不考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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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999 (fox)
2015-01-09 08:14:00是選科前33% 總分50%吧 = =
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50%...應該不算是「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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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kay 2015-01-09 09:08:00現在處理實務遇到一堆票據問題,考試竟然不考了,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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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5-01-09 12:01:00我問完了,答案是J大跟P大的說法都沒錯
作者:
Edifiel (尖頭麵)
2015-01-09 13:06:00理論上若104年到考人數同103年,錄取人數應該會比103年少一點
這樣有辦法足額取到33%嗎?畢竟可能有人加「選式」擠進前33%但原始分未達到考人的一半。這時候不就缺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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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kboy (petrucci)
2015-01-09 15:23:00@@從來沒有說要足額錄取參加二試的前33%,而是要符合兩個要件,總分在選考組別前33%且扣除選考科目的總分須在參加二試的前50%才算是及格,用這樣的篩選方式是有可能比今年的錄取率來的低一些~@@~還少了一個,單科不能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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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fiel (尖頭麵)
2015-01-09 16:57:00可能制度是希望借由”均標”來平衡各選組的強弱吧,例如可能剛好今年強的人都報海商組,弱的都報勞動組。這樣對報海商組的1/3強不公平,所以希望用共同科目的均標來刪去勞動組1/3強但實力卻無法達到4組合起來均標的人。
作者: bussx 2015-01-09 17:30:00
如果是共通科前33%+選試科前50%應該比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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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ga (冰塊)
2015-01-09 19:12:00我比較好奇要怎麼排名 一樣是依總分?還是會分四組排
不會少太多吧我覺得 基本科目不到50%還能進前33%應該不多
會不會少太多 就是選組的問題了,畢竟不能排除強者集中在某組導致他組的落差懸殊結論:選考組別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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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fiel (尖頭麵)
2015-01-09 22:08:00各組別的強弱差距會決定減少多少名額
如果強者集中在某組、則他組的機會就一下子大大的提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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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5-01-10 00:19:00那究竟是人多的組好考呢?還是人少的組好考?
看強者在哪,那組就難考不像以前可以運氣拼榜尾,新制是要努力向前衝才行。(沒有說舊制是拼運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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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kboy (petrucci)
2015-01-10 01:23:00寫的不是很清楚,但是之前臺灣法學雜誌做104年選考專文訪問董部長時,及格方式已經寫得很清楚就如同樓上好幾層的大大說的那樣,試想如果僅以單科選考前33%,其他總分又僅採寬鬆前50%,那豈不是選考組的射悻性太大了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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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5-01-10 15:13:00我打去考選部問過了33%是6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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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ge (來亂的~)
2015-01-11 20:15:00假設二試某科選試只有3人報考,要該科第一名,而且全部成績在前50%才會上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