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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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律師民訴考題其中有一題說
甲公司起訴乙公司要求某乙依消費借貸契約為給付
某乙抗辯簽約人並非該公司董事長,因此契約無效
但法院認為該簽約人是乙公司的總經理,仍有簽約權限
因此判甲勝訴。
嗣後乙公司又以甲早已知悉簽約人非乙公司的董事長而仍簽約
契約應無效
主張甲應回復原狀,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對乙損害賠償
甲則抗辯本案已有前案的既判力
退步言之,相關爭點亦應有爭點效的適用
問後訴法院應如何判決?
我想問大家
這題可不可以認為前訴的訴訟標的(消費借貸契約的債權)
是後訴的先決問題(不當得利的無法律原因)
有既判力禁止矛盾的適用
後訴法院應以消費借貸契約的債權有效為前提判決乙敗訴
可是這樣子好像就寫不到題目問爭點效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