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2律師民訴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4-12-30 09: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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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律師民訴考題其中有一題說
甲公司起訴乙公司要求某乙依消費借貸契約為給付
某乙抗辯簽約人並非該公司董事長,因此契約無效
但法院認為該簽約人是乙公司的總經理,仍有簽約權限
因此判甲勝訴。
嗣後乙公司又以甲早已知悉簽約人非乙公司的董事長而仍簽約
契約應無效
主張甲應回復原狀,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對乙損害賠償
甲則抗辯本案已有前案的既判力
退步言之,相關爭點亦應有爭點效的適用
問後訴法院應如何判決?
我想問大家
這題可不可以認為前訴的訴訟標的(消費借貸契約的債權)
是後訴的先決問題(不當得利的無法律原因)
有既判力禁止矛盾的適用
後訴法院應以消費借貸契約的債權有效為前提判決乙敗訴
可是這樣子好像就寫不到題目問爭點效的問題了......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4-12-30 10:06:00
我看了原題目,題目第1小題是問起訴是否違反既判力重複起訴之禁止,答案是沒有第2小題才是問,前訴中A有權代表乙公司之爭點對後訴是否生爭點效
作者: jill850421 (瑪莉)   2014-12-30 11:25:00
前後案的訴訟標的不同,所以前案既判力不及後案,當然就是討論爭點效囉我覺得你可能跟一事不再理搞混了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4-12-30 12:48:00
一事不再理是禁止重複的問題 "喬律師"寫的民訴上寫說既判力的效果有兩種 一種是禁止重複(就是一事不再理)一種是禁止矛盾(就是後判決必須以前判決為基礎而裁判)我知道這個案子訴訟標的不同所以沒有一事不再理~我想討論的是會不會構成前訴的訴訟標的為後訴的先決問題而後有禁止矛盾的效果?如果有 那後訴法院不就應該以前訴的判決(也就是消費借貸的債權請求權有效)為基礎判決乙敗訴?那這樣為何還需要討論爭點效?
作者: taro (芋頭)   2014-12-30 12:56:00
禁止矛盾"對象"是什麼? 整個判決嗎? 還是訴訟標的?既判力的對象=同一事件,非同一事件就沒有既判力問題啊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4-12-30 16:08:00
前訴訴訟標的是甲對乙的借貸返還請求權,後訴乙是主張契約無效,與前訴訴訟標的不同,所以要用爭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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