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69年司法官民訴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4-12-27 17:33:14
甲訴請乙給付買賣價金十萬元。乙在言詞辯論時陳述「對價金債權之事實
不爭執」,惟已於某日清償。甲雖承認收到此十萬元,但主張係清償另筆借款
債權。乙則否認曾有另筆借款債權存在之事實。
(二)就前開兩造之陳述,何人尚應就何項事實負舉證責任?
想請問版友們對這一題的看法。
這一題收錄在保成金鑰題庫裡,答案是「乙仍須就價金是否清償負舉證
責任」,上網有查到網友跟我有同樣的疑問,回答的是李述德老師,說法跟
書裡寫的完全一樣,論述過程我就不多打了,簡單說理由就是特別要件說所
指的「主張權利不存在者應就權利消滅事實負舉證責任」,還有「負理由否
認不須對理由舉證」。書的內容道理我懂,真的做題目要我這樣寫出來也沒
問題,但總覺得這個結論和我對現實的想像實在很難產生合理的連結。
好比說我跟妳做買賣,妳付了十萬給我,後來我去告你欠我價金十萬,
你說你給我十萬了啊,我說對你有給我但那是你另外欠我的債務。結果法院
不是要我提出債權證明,而是要你繼續舉證你已經清償價金... 這不是鬼打
牆?如果你真的沒有另外欠我錢呢?另外,對於甲「承認收到十萬元但係清
償借款」這一點主張,為何一定要視為「附理由否認」?不能是「附限制自
認」嗎?
是說解題就是要套學理公式?還是我的理解有盲點未釐清?
請大家指教謝謝!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4-12-27 18:31:00
發現自己好像選錯分類了,有辦法更正嗎^^"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4-12-27 18:42:00
按大寫"T"可以修標題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4-12-27 18:45:00
謝謝!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4-12-27 19:11:00
不用提債權證明部分是因為乙已經不爭執債權,依辯論主義法院即應採為判決基礎而當事人毋庸舉證而甲還是對系爭債權是否清償有爭執,乙還是要舉證自認是對對造所提出的事實為相同之陳述,這題乙說我清償系爭債權了,甲沒有承認清償系爭債權的事實所以不是自認~~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4-12-27 19:46:00
謝謝a大的回答,但我仍有疑問,首先乙不爭執的債權是甲所起訴的買賣價金債權,至於甲於攻防方法中提出的另一個「借款債權」(事實),已被乙所否認,如此為何甲不須就此借款債權之存在舉證?另外,就如您說的,自認是「對對造提出的事實為相同之陳述」,乙提出「已給付十萬」的事實,甲亦承認此項事實,但又指出這十萬是清償另筆債務的,如此為何不是「附限制自認」?最後一點就是我在原文中的舉例,如果現實上確實如此審理,豈不與人民的「法感情」有極大落差?這是合理的嗎?好比說a大你是乙,跟我做買賣錢也給了,我去告你然後說你給的錢是還我另一筆債的,結果法院要你證明你沒有欠我另一筆債,這樣你能接受嗎?
作者: chenluyang (alumi)   2014-12-27 20:21:00
乙就買賣契約已清償而消滅一事負舉證責任甲就另筆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依是負舉證責任本案應該要判斷這兩個事實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4-12-28 00:16:00
建議重新看一下附限制自認跟附理由否認的定義及區分方式,然後模擬一下開庭情況你應該會比較了解法官:甲,你為何要告乙?甲:因為乙買東西沒付錢!法官:乙,你有跟甲買東西嗎? 乙:有,但付錢了甲:乙是因為有另外跟我借錢才給錢的,買東西的沒還法官:那乙你有可以證明你已經付錢的證據嗎?若此時乙提出甲簽收買賣價金的收據法官:甲,乙已經提出證據證明清償了,你有東西可以反駁嗎? 這時甲就要舉證來動搖法官心證若乙提不出清償的證據,法院就可以判甲勝訴,甲根本還不用反駁,而這題乙只口頭上說,沒提出證據,法院其實不會叫甲舉證~也沒必要而且從頭到尾乙也不必證明沒欠另一筆債,只要說服法官他已經清償,甲就一定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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