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訴請乙給付買賣價金十萬元。乙在言詞辯論時陳述「對價金債權之事實
不爭執」,惟已於某日清償。甲雖承認收到此十萬元,但主張係清償另筆借款
債權。乙則否認曾有另筆借款債權存在之事實。
(二)就前開兩造之陳述,何人尚應就何項事實負舉證責任?
想請問版友們對這一題的看法。
這一題收錄在保成金鑰題庫裡,答案是「乙仍須就價金是否清償負舉證
責任」,上網有查到網友跟我有同樣的疑問,回答的是李述德老師,說法跟
書裡寫的完全一樣,論述過程我就不多打了,簡單說理由就是特別要件說所
指的「主張權利不存在者應就權利消滅事實負舉證責任」,還有「負理由否
認不須對理由舉證」。書的內容道理我懂,真的做題目要我這樣寫出來也沒
問題,但總覺得這個結論和我對現實的想像實在很難產生合理的連結。
好比說我跟妳做買賣,妳付了十萬給我,後來我去告你欠我價金十萬,
你說你給我十萬了啊,我說對你有給我但那是你另外欠我的債務。結果法院
不是要我提出債權證明,而是要你繼續舉證你已經清償價金... 這不是鬼打
牆?如果你真的沒有另外欠我錢呢?另外,對於甲「承認收到十萬元但係清
償借款」這一點主張,為何一定要視為「附理由否認」?不能是「附限制自
認」嗎?
是說解題就是要套學理公式?還是我的理解有盲點未釐清?
請大家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