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民法問題

作者: loveleo0304 (fish笨魚魚)   2014-12-25 13:46:54
甲、乙各自駕駛車輛會車於十字路口,因雙方互不相讓而互撞,因此造成行經該處之路人
丙身體受傷。經鑑定此車禍之肇事原因,甲有70%,乙有30%的過失。就丙因該車禍受傷所
受損害10萬元,丙得為如何之請求?
1.僅得分別向甲請求7萬元.向乙請求3萬元
2.僅得向過失程度較重之甲請求10萬元
3.須同時向甲.乙共同請求10萬元
4.得向過失程度較輕之乙請求10萬元
請問為什麼答案是4呢?3不行嗎?
這樣過失程度較輕還要陪比較多
作者: cookieli (餅乾)   2014-12-25 13:50:00
他們是連帶債務 對外都需付10萬元的陪償 3:7是內部分擔比例 甲賠10萬後可再向乙請求7萬元應負擔額
作者: loveleo0304 (fish笨魚魚)   2014-12-25 14:22:00
請問意思是(三)丙可以分別對兩人求償各10萬嗎?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4-12-25 14:27:00
嗯,一樓解釋很清楚了
作者: p101422 (哇!)   2014-12-25 16:25:00
3須改成得,會是正確的嗎?
作者: Jerry250 (Jerry250)   2014-12-25 16:55:00
不是應該總共只能求償十萬嗎?><所以如果丙向甲求償完十萬,丙就不能重覆向乙求償了吧?所以三改成得也不能選吧?求大大解惑~~
作者: rfgtfo (lkk)   2014-12-25 16:56:00
改成得,3就可以在請求當下,本就可向連帶侵權人甲,乙同時請求10萬元至於你懷疑甲還10萬元,乙不得請求之問題,那是甲,乙要考慮的問題,跟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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