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證交法26-3的問題

作者: stupigII (有遺憾,也不要有後悔)   2014-12-11 17:44:05
請問 證交法26-3最後一句
不適用公司法27第2項規定
但公司法27第2項但書已新增修正"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了
那這樣證交法26-3這句是不是就有問題了??
作者: nh2238 (狂奔吧!!龍馬,飛躍的武士)   2014-12-11 18:28:00
對本條的適用沒影響,就默默無視那句就好不用太鑽牛角尖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2-11 18:44:00
就修法修一半呀,別管它
作者: piedazin (piedazin)   2014-12-11 19:21:00
是說不適用公司第27條2項“本文”規定,所以跟但書規定相符!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4-12-11 19:45:00
證交26-3針對同一法人代表同時當選董,監,採主管機關核准例外允許制(同條2項)所以不適用公司法27條全部無誤
作者: stupigII (有遺憾,也不要有後悔)   2014-12-12 11:26:00
樓上這樣解釋好像有道理,感謝~但私心認為還是修掉比較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