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年齡的疑問

作者: yurumei (育)   2014-11-14 20:08:05
請問各位大大
少事法27條關於移送檢察官的條文第三項
犯罪時未滿14歲不適用前兩項之規定。
但第65條第三項,也寫,少年刑事案件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18歲者適用。
我有些疑問
若是14-18之觸法少年怎麼處理呢?
例如,16歲少年犯殺人罪,走刑事案件處理?
但似乎又不符合65條?
先謝謝大家
作者: parkblack (肉肉的)   2014-11-14 20:12:00
14~18歲的觸法少年是適用少事法的,只是依少年刑事案件處理,而非少年保護事件所以~16歲的少年犯下殺人罪,依照27條的規定,原則上是走少年刑事案件的程序65條第三項的規定是指,少年犯罪時未滿18歲,但案件繫屬後已滿18歲,基於保護少年之目的,仍可適用少事法的程序,而非是一般的刑事訴訟
作者: yurumei (育)   2014-11-15 07:29:00
阿,我懂了,謝謝!之前誤解65條的意思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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