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KYu (uptotheair) 2014-11-08 17:19:00
1.確認訴訟可分確認違法及確認無效,但書指的是確認無效。2.建議原po可以在針對行政處分的效力多體會點,無效是很重大瑕疵問題,即可失去效力;違法則並不影響其效力,除非撤銷
作者:
Satyria (Sat.)
2014-11-08 17:59:00處分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處分違法=仍有效力但得撤銷.既然確認處分無效之訴是確認一個自始不生效的處分,自然沒有走撤銷、課予義務、一般給付的餘地.若是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因為違法處分在撤銷前,仍有效存在,所以須先行撤銷之訴,否則無異架空撤銷之訴(其他類型亦同)6III但書應該不是說"得併提",而是"得逕提確認無效之訴",我記得實務上的確有"併提撤銷與確認之訴"的做法,那是因為不確定適用何種訴訟類型,且避免撤銷之訴逾期,故用類似預備合併的方式兩者併提,確保訴訟被合法受理.至於訴之客觀合併...我覺得翻民訴的書可能比較容易理解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