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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拋棄繼承及債務相關問題
作者:
pointa
(偌痕~*)
2014-11-04 19:10:37
大家好!
小弟有個繼承的問題,想問大家一下
假設A在民國93年時欠債50萬,A有B女、C子、D女三直系卑親屬,其和老婆已離婚,
並有甲、乙、丙、丁四兄弟姊妹及母戊。
民國94年5月時,A因不慎發生車禍,送醫不治身亡。
其家屬群於A身亡後,於時限內紛紛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而於隔年1月時,C子之女E出生。
假如今天(103年11月1日)債權人追討債務,是否得向未成年的E女請求?
想法:
債權的清償時效是15年,而拋棄繼承時效是半年(?)
假如今天E女或其父母未聲請拋棄繼承,雖然拋棄&限定繼承相關法條已經修正,
但由於事發時的法令有所不同,是否因當時法條的規定,
結果造成未成年的E女需負擔祖父的50萬債務?
煩請解惑了,謝謝。
作者: deepbllue42 (貓媽媽)
2014-11-05 08:35:00
聽律師說限定繼承修改前之事實無法適用新規定不過C都已經拋棄繼承了,C之直卑若還要繼承債務會沒完沒了.那C的子子孫孫怎麼辦呢?
作者:
clyde001
(不雨花猶落)
2014-11-05 11:45:00
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親等近的通通拋棄繼承,會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你的問題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1-1條有寫到。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作者:
EZpower
(enze)
2014-11-05 23:06:00
我覺得民總第7條就能解了,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繼承開始時,如僅有遺債,對胎兒非屬利益,因此無權利能力,不發生繼承。
作者:
pointa
(偌痕~*)
2014-11-06 00:42:00
感謝大家回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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