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律師公法第三題

作者: boyofwind (阿良)   2014-10-31 09:30:59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甲有一筆土地,經分割為a地號跟b地號,其中b地土地
: 因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必要,
: 於同年(民國70年)徵收過程中,因錯誤將b地號誤植為a地號
: 經報請徵收後,縣政府公告徵收a地號土地並發給補償費,
: 並將a地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鎮公所,
: 但事實上丙鎮公所將b地號闢為道路使用
: 民國90年,縣政府發現該錯誤,報請內政部公告撤銷a地號徵收
: 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給甲,但該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
: ...............................................................
: 請問一下,各家補習班解題方向都說 徵收這個行政處分被撤銷
: 但我的疑問是 土地劃歸道路使用 這個不算行政處分嗎???
: 感謝~~~
1. 土地劃歸道路使用,亦即設定物之通常使用性質,確實是對物一般處分沒錯。
不過題目是說「闢為道路使用」,應該是暗示我們這邊是事實行為
而且不要忘了,釋字第516號有所謂的徵收補償效力連結原則
(PS:這邊指涉是憲法上之徵收侵害,非為行政法之徵收處分,二者不同)
在沒有給B地的補償以前,所有國家剝奪人民財產權的行為均為無效
2. 本案沒有情況判決問題
情況判決必須是本案訴訟為撤銷訴訟,訴訟標的係為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違法時
此一制度必須從嚴限縮其適用範圍,自不當得類推適用於其他訴訟類型
3. 本案沒有既成道路問題
既成道路的要件,也應該從嚴解釋,畢竟這是為了公益逼迫人權退讓的機制
其要件在解釋理由書有言:「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
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
至少本案應該都記得起來是民國70年後的事情,查公文也可以知道幾年幾月幾日,
不應該算是只能記得梗概
4. 時效取得
這題應該是行政法題目啦....
再者,時效取得從民法769、770也限於未登記之不動產
作者: agn01254876 (Awei)   2014-10-31 09:40:00
啊啊啊感覺這題爆了…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31 12:50:00
不過如果是出實務判決就很難保答案有什麼怪招了,比如99判742,用公法結果除去請求權失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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