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疑問??

作者: icestone714 (冬天就是要吃冰!!)   2014-10-30 01:06:05
如題: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第三款: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第四款: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r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主要問題在第四款最後一句「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再此限。」這個地方
不能理解!不是就是因為第一款的「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
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那
為何第三款還要再說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行政訴訟不再此限??
請各位學長姐 大大解惑!!!
作者: mia37222829 (酋長ㄦ)   2014-10-30 02:10:00
確認訴訟中的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以及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如果原告可以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則原告此時就不能提確認訴訟。此為確認訴訟的補充性確認訴訟的備位性才對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仍得提起之。因為與另兩個不同因此特別提出來。這是之前參考補習班老師的解釋,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4-10-30 02:42:00
確認訴訟有3種 2種不得 1種得
作者: icestone714 (冬天就是要吃冰!!)   2014-10-30 12:02:00
還是不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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