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豬不怕滾水燙
再來一題,幫助好眠
甲與乙是兄弟,二人生前曾簽訂「分產協議書」,約定由乙將其名下之A公司50%
股份讓與甲。甲、乙先後死亡,甲並留下B屋一棟。試問:
(一)甲之繼承人丙、丁,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前,二人即就繼承之B屋
先行約定成立「分割協議書」,該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簡答:
有債權效力,沒有物權分割效力。
759
自評:5分。
(二)乙之繼承人戊就A公司50%股份遲不辦理讓與,丙、丁欲請求戊移轉該股份
,應否共同行使權利?
簡答:
不用。準用821。
自評:5分。
(三)丁以維持家庭和諧為由,拒絕同為原告,應如何處理?
簡答:
丙、丁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丙得單獨起訴,但應透過訴訟告知
使丁有機會訴訟參加。
自評:3分。
這題好貴,可是我真的不知道寫啥好
再次請求專業鄉民的協助啦,甘溫
我在抄法條的時候看到828第3項,又看到第2項就很自然的用了821。期待各位點出我的盲腸,啊!是盲點
我第二小題寫要一起行使 第三小題寫..可以改請求分割..或訂定分管契約後,則得由丙單獨行使權利寫完自己都笑了
作者:
nk10 (築夢踏實)
2014-10-27 00:34:00原po解法跟小魯差不多 但本魯覺得好像沒這麼簡單
作者:
cherryno (是800塊沒錯囉)
2014-10-27 01:52:00能不能用821,許政大總複習講義有103台上139決有講到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丙丁還沒取得A公司股份,無法本於所有權請求所以丙丁只是公同共有一個債權,依照民法828III應該共同行使